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事由效力认定

类别:交通事故/嘉宾:赵进泉/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5-06-30/标签:合同效力,第三者责任险

  本期介绍: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全部赔偿责任是否有效?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全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宋某驾驶大货车因掉头转弯占线,与被害人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倒地受伤。宋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徐某住院不久死亡。肇事车辆系A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支配人为曹某。A运输公司已为该车向B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徐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宋某赔偿经济损失58万余元,车主A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曹某、B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民事原告人45.4万元;判决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民事原告人12万元;车主A运输公司、实际支配人曹某、B保险公司对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B保险公司以合同订有肇事逃逸免责条款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哈尔滨交通纠纷专业律师——赵进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赵进泉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事由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赵进泉律师,黑龙江省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工伤及民事纠纷案件。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刑事、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深得案件当事人的好评。

访谈内容

赵进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赵律师,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这个“第三者”?

  主持人你好,各位网友朋友们,大家好!首先,第三者责任险是一个大的概念,它包括了两个内容:第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经常说到的“交强险”,这是有法律强制性的,所有机动车上路必须要有的;第二个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这是完全是自愿性质的保险,是对于“交强险”的补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通常保险合同中,会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定义为: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合同。

本案件中A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分别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者有什么不同?

  首先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交强险”是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所有机动车上路必须要有的基本保险,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就上路,是违法的,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是完全是自愿性质的保险,是否购买取决于车辆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对于“交强险”的补充。其次,“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十二万二千元(有责任的情况下为十二万二千元,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一万二千一百元),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从五万元到一百万元都有。再次,赔偿时,通常情况下,都是首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然后再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它们之间是有主次之分的。

在类似的交通事故赔偿中,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是如何处理的?

  赔偿时,通常情况下,都是首走“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责任的情况下为十二万二千元,无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一万二千一百元),具体赔偿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交强险”的赔偿分项限额不足总合,可以要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间是有主次之分的。

交通事故保险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符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您能介绍一下有哪些赔偿原则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除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受害人无法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以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果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是应当应予支持的。

赵律师,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如何认定其效力?

  首先,如果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合同条款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免责,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已经明确告知了投保人,而且投保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是明确知道的。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常情况下,都不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再次,根据上面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是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的义务的。所以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免责的条款一般情况下,很难用它有约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

赵律师,本案保险人提出国家有明文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怎么适用?

  首先要明确,这个约定是出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里,是一种合同内容,不是国家的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它只对合同的双方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其次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均没有赋予保险公司这样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公司不再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保险公司依然是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先行赔偿的,只不过在其赔偿完毕后有权利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赵进泉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朋友再见!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目的和作用都是从最大程度上来保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者一方,使保险的作用最大化,这也同时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比以往更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也更大了。其实,无论赔偿如何的公正,如何的迅速,我们还是期待着少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一些安全驾驶。

我要咨询赵进泉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赵进泉律师

赵进泉律师

18804626594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通过本篇访谈,您对第三者责任险免责的情况了解了吗?

NAN%
NAN%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