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韩国当红的由7位成员组成固定班底演出的综艺节目,开播5年来深受观众喜爱,也曾到各国各地出外景,节目红遍亚洲。不料,近日制作该节目的电视台接获恐吓电话,对方因不满该节目成员,扬言若不更换就要炸掉电视台,而通报警方后立即循线追查,1小时内便将一名男子逮捕到案。据警察局调查,这名男子,竟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电视台,表示有个讨厌的艺人出现在节目里,如果不赶快将他赶走就要炸掉电视台。警方接获报案后立即调查手机发讯位置,并循线找到打电话的人并进行逮捕。他被逮捕时喝得非常醉,并说对节目的成员非常不满,于是打电话给电视台威胁要换人。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太原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向东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刑事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向东律师总结经验,为我们细细分析“当红综艺节目遭恐吓换主持犯罪吗”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向东律师2004年创建了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负责人,至今已发展为40余人的规模律所。同时其兼任山西省女子律师协会副会长、太原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太原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等职务。向东律师承办过大量山西省颇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向东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向律师,其实作为明星,常常会遇到各种冲动的粉丝或者黑粉无理的请求和恐吓。像上述男子的行为在我国是否构成犯罪?
我认为该男子的恐吓行为如果在我国是构成犯罪的。其触犯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为什么这样的恐吓行为在我国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如果恐吓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就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男子的恐吓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次他扬言要炸掉“电视台”这样重要的公共设施,这种恐吓行为已经严重冲击了社会管理秩序,属于“情节恶劣”的范畴,所以这样的恐吓行为在我国是构成犯罪的。
包含恐吓条件的行为认定的罪名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编造、故意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
本案中男子的行为容易转化为什么犯罪?
容易转化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酒醉之下做出冲动的恐吓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我国法律并不会对醉酒之下产生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罚,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构成编造、故意散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向律师,像本期介绍的男子那样的情况,在我国警察局一般如何处罚?
类似于本期介绍的男子那样的情况,如果其恐吓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则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达到“情节恶劣”,则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向律师,以你的经验,醉酒的这位男子可以从什么途径将这件事的影响控制到最小(对自己有利)?
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公开道歉,请求受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原谅。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向东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期待下次与大家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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