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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放假加班工资维权事项

类别:劳动法/嘉宾:曹学梅/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12-03/标签:

  本期介绍:2014年即将结束,你最关注的是什么?呼声最高的毫无疑问就是2015年官方放假安排通知。“全国假日办”于2014年9月15日正式撤销,其全部职能并入新设机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之中。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旅游工作。对全国旅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提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新设机构到底会怎么安排放假事项呢?我们都不知道,因此我们只能等待今年年底官方发布的明年休假方案。除了放假通知的问题网友们焦急等待解决,同时与放假息息相关的加班工资维权问题又再一次受到关注。2015年法定节假日放假的福利到底有哪些?我们这些辛劳工作的人们应该怎么运用法律知识维权?加班管理是员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容易令劳资双方产生矛盾的一个环节。劳动者最好是把平时加班的通知拍照、录音等确定下来,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北京劳动争议专家——曹学梅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劳动纠纷的专访,以下欢迎曹学梅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关于2015年放假加班的劳动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曹学梅律师,民间借贷、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领域的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及合同领域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民间借贷领域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擅长合同领域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咨询热线:189-1186-2807(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曹学梅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曹律师,2015年假期到了,许多网友们除了咨询放假时间安排,还相当担心加班费的问题。其实到底怎样的情况或者条件下才能认定劳动者已经“加班”?

  首先,加班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的。比如公司的开会通知及经批准的加班申请单都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没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加班可能不被认定为加班,而无法要求加班费。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超过法定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视为加班,比如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培训开会就可以认定为加班。当然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还要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最后从证据的角度分析,证明劳动者加班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加班的事实。比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加班安排表、工作邮件、电话录音等都可以作为加班的证据。

曹学梅律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劳动者加班时间有什么特殊规定?如果公司安排加班时间过长,甚至超出法定时限,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时间过长甚至超过法定时限,劳动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如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如劳动者已经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曹学梅律师,加班工资计算有哪些法条规定?如何正确计算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算法主要有以下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2、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
  平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150%
  周末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加班天数*300%
  不定时工时制一般没有加班工资,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批准的一定周期内,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加班费。

有不少劳动者对于加班甚至会主动自愿希望加班,因为加班费计算有“双倍”、“三倍”工资拿,这种看法正不正确?

  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是否需要加班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只有用人要求的加班,劳动者才能要求加班费。比如单位要求加班的通知或者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的加班申请单都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未经正常审批的加班,会被视为员工自行安排的超时工作,而不被视为加班,不能获得“双倍”、“三倍”工资。

曹律师,有些公司让员工加班之后安排了调休,认为加班费已经被调休补偿抵消掉了,拒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这种做法还是不合理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是不能够通过调休抵消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三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安排员工值班和加班的工资支付、维权依据等方面有什么区别?

  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一般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一般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比如看门、接电话等。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加班的工资支付是由《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值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根据各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确定。

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加班管理制度不合理,应该怎么办?证明属实后可以如何维权?

  如果劳动者认为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修改。公司的加班管理制度不合理劳动者有权拒绝遵守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还可能得不到法庭的认可。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曹学梅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目前因加班费等引发的劳动纠纷不在少数,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尤其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加班管理制度,合法合理安排劳动者加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后需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比如将加班申请单、加班通知、排班表等进行拍照或者以录音等形式确定下来,及时向公司主张加班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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