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随着人们对科技的了解使用,许多日常行为,如购物、销售等都可以直接网络操作实现。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更多样化,其中以网络为纽带实施盗窃并网上销赃的案件层出不穷。某市的一起较大金额的盗车案件中,犯罪人王某因看电影产生偷车的想法后,通过网上购买的光盘学习偷车技术。王某团伙与QQ群里认识的“收便宜车”或者留有电话的人进行联系,约好车型和价格后实施盗窃。得手后,王某将车开到约定的地点“交货”。王某通过QQ群中结识的买家以每辆一万余元的价格将赃车销往外地。这类典型的网上销赃案件中,我们应该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处罚呢?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东莞刑事辩护专家——李正红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专访,以下欢迎李正红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网上销赃犯罪怎么处罚?”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简介:
李正红律师,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正红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多年的办案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程序及实体规则,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李律师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保持高胜诉率,尤其擅长处理各种劳动纠纷、企业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婚姻遗产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刑事辩护。
咨询热线:400-070-6892(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李正红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李正红律师,“销赃罪”的说法似乎不常见,到底法律将销赃行为归于什么罪名?定义是什么?
“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
李正红律师,本期介绍的盗车案件中,犯罪人王某因看电影产生偷车的想法后,通过网上购买的光盘学习偷车技术。网上销售偷车技术的卖家有没有犯法?法律规定中对这种行为应该怎么处罚?
网上销售偷车技术的行为违法,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处无期徒刑。
王某团伙与QQ群里认识的“收便宜车”或者留有电话的人进行联系,约好车型和价格后实施盗窃。“收便宜车”或者留有电话的人犯什么罪?量刑情节有什么?(明知贼赃和不知情的不同)
1、“收便宜车”或者留有电话的人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量刑情节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有:交易的数额、次数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等。
一般“销赃罪”量刑标准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知道“销赃最”的量刑标准后,“销赃罪”达到多少钱会判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只要存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就应立案。
如果犯罪人利用好友擅长开锁解码技术,数次聚集在一起,酝酿盗车并通过网络寻找买家从而获利。又该如何处罚犯罪人和他的好友?
犯罪人和他的好友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按照刑法规定应予数罪并罚。
李正红律师,请您总结一下网上销赃的犯罪定案难点在哪些方面?
1、销售的赃物明知不明知标准问题;
2、窝赃、销赃罪与衍生它的主罪之间的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依附关系上的把握。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李正红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见。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