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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起纠纷如何处理

类别:合同法/嘉宾:胡家美/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7-01/标签:

  本期介绍:暑假即将来临,不少旅客为了降低出行成本而选择购买特价机票。但是特价机票相应的规定有很多,我们不可能了解清楚。因此我们购买特价机票后,因各种原因不能够正常登机时候,容易产生纠纷。我们保护自己权益时候,应该如何处理纠纷?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武汉合同纠纷专家--胡家美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胡家美律师来为我们专业解答。
  胡家美律师,湖北高颂律师所专职律师,胡家美律师具有多年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积累了丰富的人脉资源。胡家美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大案、要案,为委托人挽回了数千万经济损失。
  咨询热线:136-2866-0918(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胡家美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我们通过网站预订机票的过程,会发现某些机票代理商将特价机票加价卖出去,旅客发现特价机票加价了能否要求退还加价部分?

  最近一些报纸陆续报道了关于代理商利用机票紧缺,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成都45条航线春运期间遭代理商加价”的现象,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并介入调查。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民航、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代购企业趁春运客票紧张之机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进行公开曝光,针对曝光违法案件,发改委价监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令退还多收旅客价款,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购买了加价的特价机票,而旅客去到机场时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拒绝换登机牌,理由是飞机已客满。旅客应该怎么办?

  在航空运输中,许多预定好座位的旅客,经常会在未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就取消其旅行计划。因此,航空公司为避免座位虚耗和减少损失,就会通过先进的数据分析系统,对每个航班旅客成行情况的原始数据进行分析,科学计算,然后确定一定比例的超售额度,以保证每个航班座位的利用。超售比率一般在3%左右,而我国民航总局规定超售机票不能超过5%。据我向业内人士了解,机票超售制度是向欧美国家航空公司借鉴而来的,应该看到的是,国外的这种现象很普遍。但在国内,普通旅客往往都是因有急事或假期旅行,为抢时间才选择乘坐飞机,因而绝大部分乘客都会准时登机,因而因机票超售而导致不能登机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如果旅客在购买到超售机票时,航空公司以满员为由要求旅客改签,旅客是可以向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

若旅客购买特价机票,因身体原因或者行程变动的原因,能否要求航空公司办理改退签?

  这要看具体各个航空公司对出售特价机票的之前的具体声明,如果声明已经告知旅客购买的特价机票不能改退签,那么即使旅客在乘机前因身体或行程变动等一系列原因也不能改退签。反之则可以。机票改签往往包括两种:更改和签转。更改又称改期,是指客人的行程不变,承运的航空公司不变的情况下的更改。更改分为两种:同等舱位更改和升舱。签转是指不同航空公司之间签转。签转只适用于全价票的客人,折扣票不可以签转。引签转的两个航空公司之间必须有协议,同意两个航空公司的客人进行签转,反之也是不可以签转。

旅客订购机票,因对方操作失误将旅客的航班日期订错,致使旅客错过航班。旅客应该怎么办?

  如果能够确认是对方的原因致使旅客的航班延误,旅客可以找对方就自身的损失进行索赔。

在机票购买过程中发生旅客姓名信息错填,旅客能否要求更改姓名信息?

  首先,我们在预订机票时,一定要告知售票处正确的名字和证件号码,其次在拿到电子机票行程单时也应当仔细核对,如果是网站订票一定要对网站发回的出票信息的短信仔细核对。如有错误时一定要联系出票地及时修改。如果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发现名字错误,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姓发生错误,这种情况是无法更改的,机场安检不会允许登机,只能退票重新购买;另一种情况则是名发生错误,这种情况则要看是否同音而不同字,如同音而不同字,一般航空公司允许凭身份证和行程单到机场航空公司的柜台盖上更改章,则可正常登机(这种情况需要先与航空客户服务热线咨询确认);如果音不相同且字也不同,那就登不了机,只能退票重新购买了。

旅客登机时候,出示往返客票乘机联,而工作人员撕掉返程客票乘机联。当旅客回来时候,发现返程客票乘机联不见了,机检人员拒绝其登机,旅客能否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因航空公司在工作人员出现失误给旅客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又缺乏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航空公司应就该损失以及损失扩大部分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航空法》等有关规定,当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时,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现实中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主要有:(一)天气原因;(二)空中管制原因;(三)机场上空环境原因;(四)旅客自身原因;(五)航空公司原因(如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飞机晚到、公司计划变化、机械故障、空勤人员身体状况等)。实践中对前四种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可免除或减轻责任;航空公司主要对最后一种原因承担责任。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胡家美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很高兴这次就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跟大家做简短的交流和学习。航空纠纷近年来越来越多,且花样层出不穷,上海、广州、昆明就先后发生多起拦飞机事件。而国内某航空公司针对旅客过度维权,更制定出“旅客黑名单”拒载。航空纠纷旅客太难缠还是服务不到位?我认为一方面航空公司应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在服务上下功夫,对于限制性的条款要在事前告知旅客,让其明明白白消费。而对于旅客而言,一方面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事前要与航空公司积极协商,切误采取过激的行为为自已维权,要通过正当途径,比如说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都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让自己有理变无理,良士变刁民。

旅客遭遇自身权益受损害的时候,要与航空公司积极协商,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够采取过激的行为。

我要咨询胡家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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