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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

类别:婚姻法/嘉宾:路焜/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4-23/标签:

  本期介绍:近年来我国因家庭暴力、外遇等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许多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那么无过错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何时提出?家庭暴力如何举证?哪些外遇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认可?面对这些棘手问题,无过错方往往不知所措。本期法律快车访谈栏目有幸请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金牌律师,路焜先生作客访谈现场就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的问题进行讲解。

  【路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被客户尊为“金牌律师”。擅长公司、合同、房地产、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领域的专门法律业务。咨询电话:13811664295(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路律师您好,很高兴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栏目,为广大网民讲解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如何要求赔偿的问题。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

路律师,请问在哪些情况下,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损害赔偿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二)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过错赔偿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则当事人不得再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的损害赔偿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的“离婚后一年”?

  这里需要大家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指的是从离婚判决生效时起或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时开始计算的一年,而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如果是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的,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外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日常生活中的俗语。按照通常理解,外遇一般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一般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并不是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认定外遇的关键证据有哪些?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外遇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外遇”的证据而心烦。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一般是会采信的:(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什么是家庭暴力?应当如何举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指行为人对配偶实施殴打等,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行为次数、持续时间、伤情轻重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提交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处罚单、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照片、录像等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赔偿的,既可以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两者同时要求。

再次感谢路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物质和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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