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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类别:婚姻法/嘉宾:幸刚鸿/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4-04-11/标签:

  本期介绍:从古至今,在我国婚前男方给付女方一定彩礼历来都是一种婚俗。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加,男方婚前给女方的彩礼出现了相互攀比,水涨船高的现象。在不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已经严重的脱离了当地的收入水平,导致了不少家庭“取不起”或“因婚返贫”。而现实生活中“闪婚闪离”现象已经很普遍,“闪婚闪离”夫妻因“彩礼”问题对薄公堂的案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若离婚夫妻因“彩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该如何处理呢?本期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邀请贵阳资深律师,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幸刚鸿律师,为我们详细剖析离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

  【律师介绍:幸刚鸿律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诉讼仲裁部资深律师,婚姻家庭部创始人、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研究,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已办结的离婚案件中,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比例达80%以上,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的解决了委托人的婚姻纠纷。法律咨询:400-003-3071】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幸律师,您好!欢迎您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主持人您好!广大法律快车朋友,大家好!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离婚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诉诸法律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请教一下幸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什么性质?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男方给女方的是一些个人衣物和价值不高的饰品应当认定为赠与。如果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是大额现金,因男方是以结婚为目的才给付女方彩礼的,可以看成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又有哪些物品属于“彩礼”,交往期间豪赠的一些礼品呢,其属于“彩礼”吗?

  关于哪些物品属彩礼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是从给付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以及彩礼的价值来认定。交往期间豪赠的一些礼品是否属于“彩礼”,主要看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如果赠与时是以结婚为目的,就属于“彩礼”。否则,就不属于“彩礼”。也就是说要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来认定。

  夫妻间出现“闪婚闪离”的情况时,男方在什么情形下才可以讨回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有效的防止了部分丧失伦理道德的人“以婚敛财”,或“以婚骗财”,尊重了我国的传统婚俗。但也对彩礼的返还条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如果双方离婚时就彩礼的返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采用诉讼方式讨回“彩礼”时,应该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离婚时法院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我们在举证时除需要提交人证、物证证明给付了多少彩礼外,还是要证明是否符合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幸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400-003-3071,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离婚夫妻处理“彩礼”问题时候,当事人可以因夫妻双方未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未共同生活、“因婚返贫”的情形下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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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期访谈,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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