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对于某些竞争激烈、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企业,尤其是软件类企业,常常要与企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由于限制了劳动者就业自由,企业应当给予被限制劳动者一定竞业限制补偿金。
本期法律快车劳动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劳动法专业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上遇到的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劳动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根据网友的疑问,家里人什么情况下支付?
(1)从公平原则出发,许多工作都要求劳动者具备有一定技能,如果不让他从事其已具备相应技能的工作,这些劳动者将如何谋生?正是基于此,要对劳动者竞业作出限制,自然需要补偿。但是,劳动者既然在原单位工作,毫无疑问地负有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因而,恰当地应用竞业限制,寻求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的平衡,就成为一个立法难题。
(2)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例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指出“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存在要求单位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的规定。
何时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目前在各地方法规中,采用不同的方式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期限做相应规定:(1)明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的,但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做出更详尽的规定。(2)只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竞业禁止补偿金按照最后一年度从企业获得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但是没有明确补偿金的实际支付时间、实际支付方式。(3)明确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支付,但是对于支付方式没有约定。(4)只知道要支付补偿费,但是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如何,都不太明确。
争议怎么解决?
如果因为竞业限制问题发生争议,通常的做法应该都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都会给予受理。
再次感谢董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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