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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如何维权?

类别:拆迁安置/嘉宾:李春兰/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10-30/标签:

  本期介绍:马某的房屋位于某区某巷60号,2010年街区改造,马某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区**公司负责该街区的改造复兴工程的拆迁工作,因未能与马某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裁决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X住建裁字【2012】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马某对此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维持了该裁决。马不服,遂北上寻求北京律师为其拆迁维权保驾护航。中国征收拆迁第一律师团——北京市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是马某的不二选择,金牌律师李春兰介入案件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裁决。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北京知名的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李春兰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如何维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李春兰,征地拆迁专家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有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征地拆迁、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方案的专业服务。法律咨询:13910076808】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李春兰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法律快车法律知识的专访。

主持人好,法律快车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法律快车为我和网友们创造了这样一个很好的交流机会,也非常愿意与大家一起交流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的一些心得。

请问李春兰律师,您接手该案后,做了哪些工作?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足以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做裁决违法的几份关键证据:1、收集到涉案的被拆迁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的公告;2、调查到市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在查询日2012年7月17日以前该公司一直处于经营状态;3、市规划局规公示【2011】X号,显示市**置业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地块的规划许可,而非本案中的区**公司,区**公司无权对该地块进行拆迁,无权申请裁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和作出裁决是错误的;4、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局长、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违反了行政公平原则;5、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X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X拆裁字[2010]第X号)的决定。

第一点证据“公告”的证明力如何?

公告显示,2010年9月16日涉案地块出让给了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本案中的区**公司未取得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且本案中的区**公司取得涉案地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9年,也就是说,涉案地块只可能设定一个国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证据显示是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取得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区**公司是不可能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那么2009年为区**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是明显违法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X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有什么作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X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地块另一被拆迁户作出的拆迁裁决经市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维持拆迁裁决的判决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提审,其理由即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违反了行政公平的原则。

关于撤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X拆裁字[2010]第X号)的决定能够证明什么问题?

该决定证明另一案的再审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了其作出的《拆迁裁决书》,认可其裁决的违法性及违反行政公平性。

经过您的调查取证和起诉,最后取得了什么样的结果?

经过我们艰苦的调查取证和在法庭的据理力争,庭审质证,最后法院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的合法性,致其所做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的X住建裁字【2012】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您从此案件中能得到什么启示?

该拆迁裁决被撤销,不光是某一个被拆迁人的胜利,这也是法律的胜利,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司法的希望!

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李春兰律师接受这期有关征地拆迁的专访,也非常感谢李春兰律师对我们访谈的支持。

我们被拆迁人(其实包括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只要选对专业的律师,律师会穷尽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百分之百的努力,案件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有些时候甚至是比预期还要好的效果。

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时,选择律师的帮助,会让你的问题更好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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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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