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张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在这家公司工作半年后,公司人事部发现他与原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双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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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双重劳动关系,包括哪些情形?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成型双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B.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利用工作之余,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兼职;C.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
劳动者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应具备哪些条件?
劳动者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B.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得影响在先的劳动关系的履行;C.在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于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表示反对。
张某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某在公司半年后,公司人事部发现张某并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与张某协商或者通知张某限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才可依据第3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了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原用人单位要求其承担该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为:1)新用人单位确实招用了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2)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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