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律管家助您生活无忧

有效的婚姻应当包括哪些要件?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9-09/标签:

  本期介绍:张某与苏某于1990年在家乡办了结婚酒席后并在一起同居,一直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张某因与苏某闹矛盾离家出走于次年与贾某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2000年张某与苏某生育一子。那么,张某与苏某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姻效力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有效的婚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从理论上说,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也就是说,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这样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
简单来说,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
2)双方完全自愿缔结婚姻;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不属于法律禁止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情形;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关于程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上述案件中张某与苏某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

张某与苏某的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因为张某虽然一直未与苏某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自1990年办了结婚酒席后并在一起同居,在事实上已构成了婚姻有关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办婚姻登记的方式来完善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张某于1999年与贾某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是婚姻法予以禁止的行为,张某与贾某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法律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张某与苏某于1990年办的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因此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假如张某与苏某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张某与苏某补办结婚登记的,二人的婚姻关系自1990年起算。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男女双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婚姻才成立。

我要咨询胡长青律师

郑重声明:法律快车网对律师在访谈中所发表的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在阅读时对此访谈有异议,请将问题反馈给我们,在审查核对后,将尽快作出相关处理。如有问题请点击联系我们或致电法律快车网客服专线:400-666-0996
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18675562012

相关访谈

快速提问

往期回顾

网友观点

读完本文,您对婚姻是否有效的情况了解吗?

100%
0%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editor@lawtime.cn

主持人:快车访谈专栏组

申请热线:400-666-0996

版权声明:法律快车原创访谈,欢迎转载或报道,请注明出处来自法律快车,违者必究!

特邀律师在线特约栏目,快速免费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