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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类别:公司法/嘉宾:李永兰/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8-30/标签:

  本文介绍:现实生活中,往往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为了一个良好的愿望和目的,为了共同的事业和利益而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在设立时便存在多种风险,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轻者造成股东不和、公司僵局,重者公司面临无法继续的局面。因此重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风险,防范于未然,有利于公司有序、健康发展。

  本期法律快车访谈专题栏邀请知名的公司事务律师—【北京 李永兰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法律风险及防范。

  【李永兰律师具有近十年丰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能“高效+优质”地为您提供优良的专业服务!业务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常年法律顾问,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并购,房地产,招投标,建筑工程,物业管理和租赁,专利,著作权,劳动,破产重组,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国际投资,合同谈判服务,诉讼,仲裁,执行。咨询:1366119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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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李永兰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访谈现场接受专访,为大家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大家好。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表现在哪几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如下:
1、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2、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3、竞业禁止的法律风险;
4、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
5、股东的实力和信誉风险。

对于股东的实力和信誉会遇到的风险,应该怎么防范?

很多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没有认真考虑过合作股东的实力和信誉。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便出现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或无法持续经营,导致公司短命。那么如何防范呢?在设立公司前,对公司的经营风险作充分预测,并设定可能承担亏损的限度及对策;尽量选择实力和信誉好(信誉是主要的)的合作股东。

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具体有哪些?

1、缺少书面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风险;
2、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3、设立协议的保密条款;
4、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
5、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对于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不完备的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设立协议的重点,但是仅仅约定上述问题还不算约定完备。约定完备的设立协议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条款内容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责任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请为们详细介绍公司章程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1/2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通过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当中对此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话。一旦发生争议,“1/2以上董事”是指“全体董事的1/2”还是“出席会议董事的1/2”就很容易发生分歧。
公司设立只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的形式,但今后的公司运作与经营才是股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终极目的。通常根据有限公司的性质、出资情况、股东情况等,在公司设立之初,对公司的整个框架设计、经营方向、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等各个方面做好准备,公司在今后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部管理、购销合同、商账风险、知识产权、商标管理、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都要防患于末然,使得公司在规范、合法、有序中稳定发展。许多公司,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才开始翻看章程,查询法律规定,结果发现章程的内容空泛,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所以章程的设立和制度的完善,在设立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意识到这点,就会避免很多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具体有哪些?

1、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对于公司设立前以及设立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等,如果在事前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提前做好安排,极易引发纠纷。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95条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公司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协议过程当中,要尽量完善相关条款,提前做好各项安排;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避免设立不能的结果发生。
2、资本“回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将非货币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如果公司设立申请未被批准通过,出资资本在“回转”的过程中,就需要出资人事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以避免引发纠纷,防止资金和人力成本增加。又如,《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因此,出资人应对出资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各种规定进行详尽的了解,对于自己的资金安全筹划周全的保护措施。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人,也可以利用设立协议,对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设计,具体明确出资“回转”的有关责任,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赔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出资人的损失。

访谈到此结束了,谢谢李永兰律师的详细解答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如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李律师咨询:13661197425,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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