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何某某与丈夫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丈夫陈某每月累计10晚夜不归宿的,应该向妻子何某某支付5万元/月的空床费作为对妻子的补偿。原本何某某以为这份协议多少会对丈夫有所约束,没想到丈夫还是和以前一样很少回家,何某某无耐之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依约支持空床费。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夫妻财产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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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胡律师,夫妻之间约定空床费,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空床费的法律效力,有的观点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就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空床费所持态度是中肯的,一般认为空床费其实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不履行丈夫或妻子的义务,另一方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费用,空床费只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其实质是一种补偿。只要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也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吗?
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不仅属于具有财产利益的合同,更重要的是它的产生依附于夫妻这样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是双重性质的合同,既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对于财产属性而言,它也必须遵循《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即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良善风俗。对于人身属性而言,协议应当遵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如果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实行一夫多妻制就是无效的,因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财产协议,一方可随时要求另一方按照协议履行吗?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的财产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向法院请求另一方依协议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法院支持上述主张的前提必须是在分别财产制的场合或者一方要求离婚同时提出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
为什么必须是分别财产制或者离婚时才能要求对方履行呢?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的仍然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就财产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很大一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的工资收入也是妻子的工资收入,反之妻子的工资收入也是丈夫的工资收入,不分彼此。只有当婚姻关系解除时,或者夫妻明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即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共有的基础丧失才可能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假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支持财产协议的履行,就相当于将左边口袋里的钱放入了右边口袋,没有法律意义。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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