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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类别:刑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7-30/标签:

  本期介绍:淘x腐败案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两个罪名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它们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而纳入刑事法律加以惩治。对于给“小二”们送财物的网商而言,该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一罪名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本对应,特殊之处在于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利用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具有很大隐蔽性和欺骗性,且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从报道来看,对“淘x小二”行贿的网商在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同时,相当一部分还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罪。

  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治理腐败,通常可以从道德约束、权力制衡、法律惩戒等方面入手。其中道德约束缺乏强制性,权力制衡在互联网商业环境中的应用尚在探索,所以,现阶段治理互联网商业腐败,依托法律框架进行惩戒警示是相对现实可行的手段。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虽然电子商务有各种各样的新特点,但其腐败仍然基本围绕着贿赂这一最传统方式展开。因此,治理淘x腐败应当始于治理贿赂。尽管淘x正在努力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来遏制腐败,但作为一个以快捷高效为生命力的行业,如果对手握大量资源的一线“小二”们进行严密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电子商务就可能丧失其活力优势。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公司、企业管理法规,在公司、企业的设立、经营、清算过程中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改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其中对于公司的认定指的是什么?

  对于公司的含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8日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含义作了如下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何界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

  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理论与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由国家参股,含有其他经济成分的混合制公司、企业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混合制公司、企业能否认定为国有性质,关键看国有资产的比例大小。至于该比例具体应有多大,则又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国有股应占51%以上,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我们认为,在混合制公司、企业内,无论国有资产占多大比例,都存在非国有经济成分,否则就不成其为混合制公司、企业,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如果视其为国有性质,则否认了其他经济成分的所有权的存在。显然,混合制公司、企业不能划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混合制公司、企业。

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是怎样认定的?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即在公司登记时所登记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持有的金额不符。这里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实缴股本或出资额少于法定最低限额;二是出资额中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高于其实有价格,使公司资产不实。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虚报注册资本”,应该从司法适用角度认定,而不是仅仅从词义上解释。词义上的理解只能是有助于理解虚报注册资本的刑法意义。因为本罪的设立是针对皮包公司、骗子公司的市场危害性而采取的一项刑法治理措施。对一般的虚假少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宜一概将其界定为犯罪。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少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完全“虚报”行为相对要小些,可以不采用刑法的手段。不过,行为人如果是出于故意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主观目的,则可按其他犯罪定性处理。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腐败,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本质都是权力的滥用,写在法律中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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