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周某是网吧的网管,他利用手中掌握的电脑知识,与收银员勾结,从计算机后台修改金额,借此侵吞营业款。昨天,他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慈溪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周某电脑技术不错,借着这门手艺,他在杭州湾新区一家网吧内当网管。今年1月中旬,经常来网吧上网的徐某与周某相商,由徐某从网吧收银员吴某处获取顾客的充值卡账号,周某获得账号后,以远程控制手段,破解网吧的PUBWIN系统后台密码,在自己电脑上进入数据库修改金额数据,通过后台为网吧会员充值,这样,顾客充值时支付的金额就可以私下侵吞。至2月底,3个人实际共窃得网吧营业款2000余元。从3月底开始,周某撇开徐某,直接与吴某合作。由吴某通过QQ向周某提供会员充值卡号,周某采用同样的方式修改数据库内的金额数据,然后吴某将相应的营业款私吞,至5月23日案发时,两人合伙侵吞网吧营业款2万余元。5月23日下午,周某在得知民警到网吧检查的消息,为防止事情败露,通过远程控制网吧服务器的手段,将数据库内的数据移动,导致网吧内的数据,包括充值金额数据文件丢失,给网吧造成了经济损失。本期法律快车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刑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591710550(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刑法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
在本罪的客观要件中包含了哪三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含网络、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所谓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内容或者由其进行实际处理的一切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有意义的组合,所谓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则是指固定存储中计算机内部随时可供提取、查阅、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进行加工、处理以及通过线路而由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递过来的数据。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执行程序里的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对其功能进行干扰、影响的一种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所谓制作,是指创制、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者获悉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则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含网络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将已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加以派送、散发等的行为。
与本罪有关的刑法条文有哪些?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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