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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能请求返还吗—胡长青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7-10/标签:

  本期介绍:卢某某与钱某认识不久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同居。卢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爱钱某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屋赠与钱某。自去年以来,卢某某一直催促钱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屡遭钱某拒绝。今年上半年,钱某因为一点小事便向卢某某提出分手。卢某某觉得自己实在冤枉,当初结婚的美梦如今却人财两空,于是向律师咨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前财产赠与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本案中,卢某某可以要求钱某返还房屋吗

本案涉及的是婚前赠与合同的效力,通说认为婚前赠与合同与普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婚前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卢某某是为了与钱某结婚才将属于自己的价值300万的房产赠与钱某,其本意是想表明自己对钱某的爱,而且双方在恋爱期间就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因此,可以认定卢某某与钱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双方结婚。现在,钱某决定与卢某某分手,这意味着赠与合同的条件未成就,钱某也就失去了继续拥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卢某某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房屋。

如果卢某某已将房屋过户给钱某,还能要求钱某返还吗?

可以。这种情形如果钱某不配合卢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卢某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返还财产。由于钱某获取该房产的依据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钱某如果继续拥有该房屋已没有了合法的依据,因此即使房产已经过户给了钱某,卢某某仍然有权请求钱某返还不当得利。

卢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返还该房屋的同时,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其与钱某的同居关系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在一起,由于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卢某某如果同时请求法院解除与钱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些“条件”有哪些要求?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指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或者失效条件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此处的条件不包括期限,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是能为当事人所预料的确定的事实,而条件成就与否则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所谓附条件,这个条件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属于不确定的事情。
因此,赠与合同中约定附条件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3)约定以受赠人的民事行为作为赠与合同条件的,该行为必须合法、不违背社会良善风俗。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房产是否应该返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要咨询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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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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