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那么,婚约是否同婚姻登记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呢?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约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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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一方撕毁婚约,另一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对该条作了明确解释,即上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婚姻法》关于一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只限于上述几种情形,并未包括撕毁婚约。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吗?
是的。根据上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需于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另外,无过错一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赔偿请求的,可于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
假如无过错方一审中未要求损害赔偿,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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