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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董毅智律师访谈

类别:专利法/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27/标签:

  本期介绍:海洋渔业是整个海南最传统的海洋资源开发形式。海南渔业第一县——临高有渔船近5000艘,用于卷起渔网绳的船用绞绳机,在这里被广泛应用。今天记者了解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对一系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系列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维护了“双侧滚轮式船用绞绳机”的研发人周宏信的合法权益。本期法律快车专利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著作权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89550957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因为根据《专利法》,只有生产者、销售者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产品侵权,起诉普通消费者侵权于法无据。当然,像周宏信一样的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普通消费者立即停止继续使用侵权产品,同时只要他们向法院起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法院也一定会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中往往赔偿数额不好确定。若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或侵权者的实际收益,《专利法》赋予了法院在5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赔偿数额的权力,“出于公平,这有可能低于权利人的要求”。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董律师,什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是指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指控他人侵犯其使用新型专利权而发生的争议。

如何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侵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在权利有效期间内。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一旦某酿酒设备制品厂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使用某酿酒设备制品厂产品的使用者也构成“专利侵犯行为”。
三、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任何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处理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和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6条、第8条、第9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和第13条,《合同法》第326条、第327条和第339一3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一5条和第16条的规定。
处理侵害专利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第11条和第59一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5一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处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
处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章,以及《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
处理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17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合同法》第3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

对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7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级别管辖不同,对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作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如何进行侵权比较?

1、进行侵权判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2、进行侵权判定,一般不以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3、当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用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
4、对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比较,一般不考虑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是否为相同应用领域。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估量的,但这样的实际并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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