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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该如何争取抚养权—胡长青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18/标签:

  本期介绍:洪蓝岚和丈夫陆大福属于“闪婚一族”,两人恋爱1个月就结婚了。2012年1月,洪蓝岚顺利生下一个男孩子。但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时间长了,双方的毛病、缺点都暴露了出来。两人开始吵架,甚至互相撕打。经考虑,两人决定协议离婚,但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双方都想要,争执不下。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协议不成,闹到法院争取孩子抚养权。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离夫妻抚养权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时考虑哪些条件?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要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稍大些的也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同时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经济条件。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洪蓝岚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如果洪蓝岚没有上述情形,法院将孩子判归由其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将孩子判归男方陆大福的可能性较大?

1)双方协商决定孩子归男方抚养;
2)男方举证证明女方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的不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时,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假如法院已经把抚养权判决给一方,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抚养权已经判给一方了,另一方该如何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双方可以对抚养费的支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三条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下期再见。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争夺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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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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