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李佳与王静刚结婚不久,李佳的父母出资为他们购买了一套住房作为婚房。王静的父母送了一套家具作为新婚之礼。可是三年后,王静提出离婚,并咨询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夫妻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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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胡律师,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呢?
离婚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财产如何分割,二是子女如何抚养。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所获得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就是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财产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判。
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例中,李佳的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房产的分割,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就本案来看,李佳的父母是于二人婚后才出资替二人购房,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若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李佳父母买的这套婚房,房产证上只有李佳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李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王静无权要求分割李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二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是父母出全资为儿女购房的情形,如果并非出全资,那么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房产如何分割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王静的父母送了一套家具作为新婚之礼,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这套家具是王静父母的赠与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第18条又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也就是说,除非王静父母明确表示这套家具只赠与给王静本人,否则就属于李佳与王静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就该财产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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