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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网络域名相关—董毅智律师访谈

类别:电子商务/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09/标签:

  本期介绍: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将面临许多新的课题,而网络域名即是其中一例。网络域名权属于可构成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网络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可使用我国《民法通则》、《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来调整和解决。本期法律快车商标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商标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侵害网络域名问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89550957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为解决域名纠纷,国内外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国际互联网络机构——ICANN (Internet Corpe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在司法审判中也形成了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尽管有上述规则、规定,但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在某些方面仍无明确的规定或答复。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董律师,什么是域名?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位。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在网络上的地位,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不论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还是国内民事纠纷管辖,都有一个管辖基础。管辖权基础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民商案件的根据。根据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和实践,这些基础或者根据,一是以地域为基础,二是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三是合同纠纷以当事人意志为基础。
总之,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及其他事实都可以成为某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或者某个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管辖的基础。

关于域名纠纷管辖权问题,我国是做如何规定的?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关于域名纠纷的最新、最具体的法律规定。《解释》第2条对域名纠纷的管辖作了规定,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域名纠纷依民诉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第2条还规定:“涉外域名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对于域名纠纷的侵权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在域名纠纷中,无论是作为商标侵权案件还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恶意都是法院认定被告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这也使域名案件具有了与普通商标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的特点。《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什么是域名案件中的恶意?

无论是在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CNNIC《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还是在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及我国《解释》里,都没有给恶意一个抽象概括的法律概念,恶意是以非穷尽地列举各种具体情形的方式来界定的。从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来看,其列举采用了正面和反面两种方式。所谓正面的方式就是正确列举恶意的各种行为表现,而反面的方式则是以反面排除的方式列举不被认定为恶意的各种情况。

《解释》第5条第一款,对恶意的具体表现作了正面规定,概括起来有哪几点?

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反面排除恶意的规定体现在《解释》第5条第二款中。《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也均有此规定。我国在《解释》中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是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您认为实务中应当如何解决域名侵权纠纷?

解决域名纠纷案件,首先要先明确域名案件的性质。从国内已发生的域名案件看,几乎都是以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的。
实际上,绝大多数域名案件是被转化为侵犯商标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我国《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域名案件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和目前域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尚无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关。
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具有与商标类似的识别功能,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属性,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但在目前还没有哪一国的法律把域名作为独立的权利纳入民事权利体系。由于域名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绝大多数域名案件是被转化为侵犯商标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传统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将面临许多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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