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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李凌锋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凌锋/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05/标签:离婚

  【本期介绍】

  张康妹跟李小生是吉林省长春市人,两人2005年在长春结婚,2006年育有一女儿小丽。后夫妻关系不好,常常吵架。2010年2月份,李小生离开长春南下广东打工。2010年6月份,夫妻双方失去联系,李小生下落不明。2012年7月份,多方寻找李小生未果后,张康妹想离婚,但又不知道如何离婚?(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解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如何离婚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手机:13756510205(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李小生下落不明,张康妹如何跟他离婚?

因为目前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因李小生下落不明,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目前,人民法院应视实际情况差异,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情形的离婚纠纷案件:
一是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婚姻关系的自然消亡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
二是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宣告失踪的除外),然后再提起离婚诉讼;
三是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后被告或被反诉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四是被告或被反诉人、被上诉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
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根据上述规定,张康妹应先依法宣告李小生失踪,尔后再提起。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法院受理后,因对方下落不明,其举证通知和开庭日期等应公告送达,公告期是60日,判决后对判决书送达公告期还需要60日公告期。一般的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审理程序的,也会在六个月内结案,因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其诉讼期限大大延长了,一般应在七至十个月左右结案。

张康妹跟李小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
一是对于共同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是对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一般采用下方式:
第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
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第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是对投资性财产及货币的分割,一般按等比例原则分割。

李小生多年对张康妹母女不管不顾,离婚时,张康妹能适当分到更多的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离婚时,张康妹能适当分到较多的财产。

女儿小丽的抚养权,该怎么解决?

因李小生失踪,女儿小丽的抚养权应归张康妹,但李小生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下期再见。

很多当事人因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知道该如何离婚。希望通过李律师的访谈,能给他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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