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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价款如何确认——王芳律师访谈

类别:房地产/嘉宾:黄炳蓉/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5-31/标签:

  案情简介:

  某公司承包一由国有资金全资开发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发包方在“工程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条款中,明确该工程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建设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以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基础填报相应的单价并计算合价。投标人中标后对整个招标项目实行总价包干。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复核并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如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或数量错误,应在答疑时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均不作调整。

  另在招标文件“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条款中中又明确该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清单漏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按实增加合同价款。

  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并明确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除发包人设计变更外价格不作调整。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并约定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

  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分项工程量明显少于图纸中的实际工程量,该部分漏项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高达几百万元。

  而此后,发包方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报价是对整个图纸项目的总价包干,在无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无权以调整合同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漏项工程款。

  今天我们很荣幸地再次邀请到了南京知名律师——王芳律师来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作客,跟我们谈谈关于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一起来看看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漏项部分工程款项呢?

  【王芳律师——系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侧重于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房地产建筑工程专项及民商事法律的研究、经济犯罪辩护及与此相对应的司法实践操作,同时对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作、信托融资产品发行等可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功底深厚,业务娴熟,经验丰富。咨询电话:13813886776(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您好,王芳律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大家好,我是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

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错误,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确定是否应当补充: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的所有工程量,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
投标人这样做对于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就有了套价的依据,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包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这种可能性也经常发生,甚至清单已列项目,投标人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而将该项费用并到其他项目的都经常发生。

王律师,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或错误,那么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当由谁负责?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上述工程应当适用08版清单规范。根据清单规范第3.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

王律师,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需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调整合同价款。该约定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投标的期限比较短,投标人没有时间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此外,即使投标人发现漏项也会因为总报价高于其他投标人,而导致自己不能中标,鉴于此顾虑,投标人即使发现了遗漏或错误,也常常不进行补充或者修正。
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可能以清单规范中规定,招标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要求发包人调整合同价款。那么投标中的规定能否否定工程量清单规范中的规定呢?这主要看合同文件的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且该合同效力高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规定,则一般认为发包人应当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合同文件没有约定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一般认为发包人无需调整合同价款。

王律师,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当如何调整?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根据08清单规范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

针对本案的这种情形,王律师可不可以给广大承包方提一些建议呢?

可以。
因为对已交付的工程很难采用实际测量的方法,所以,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计算方法,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全证据,充分协商确定已完工程量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双方没有当时工程量增减的依据,工程鉴定机构只能依据图纸进行测算,显然会和实际工程量有差距。而在实践中,工程量的增减是经常发生的情形,其中大多数是工程量增加,因此,承包方应当在实际施工过程应及时与发包方进行签证,并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否则就会导致最终在决算时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中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漏项部分工程款项呢?

本人认为是可以的。
首先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对于“投标报价的计价方式”和“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两部分条款中对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是否应当结算工程款有规定明显相矛盾,后者明确工程结算时漏项可以调整工程价款。且这两部分条款中均明确仅就工程量清单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其次,施工合同中双方又约定工程量清单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虽然明确实施过程中除发包人设计变更外不作调整,但未明确约定如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情况下是否调整工程价款。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合同结算条款中又明确工程的结算总价款中应包含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款,而招标文件的“合同定价方式与工程结算”中又明确漏项可以按约定计价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很显然该部分漏项工程款应当可以主张。
最后,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而在上述相关文件规中已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而答疑中也明确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所以很明显在该案例当中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漏项及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价款。

今天的访谈到尾声了,很感谢王芳律师的详细讲解,也非常感谢大家收看这期的专访,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次见!

谢谢!目前,工程价款纠纷越演越烈。广大发、承包方应当进一步认清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性,寻求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的履约管理服务,以免讼累。

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以免讼累,可寻求律师为施工企业提供非诉讼的履约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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