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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谈婚姻法解释三前后离婚纠纷的处理—广东深圳沈文霞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沈文霞/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5-28/标签:

  【案件介绍】

  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1995年6月19日结婚,1996年5月16日育有一子。张某父母于2005年3月汇款给张某让其购买一套按揭房,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该房的大部分按揭房款仍是由张某父母按月偿还,后王某于2011年7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张某与王某双方离婚;2、婚生子张某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的一座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折价补偿195000元给王某;4、夫妻共同债务有按揭房屋贷款49500.11元,双方各付一半。

  法律快车访谈专栏在本期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家庭律师—沈文霞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姻法解释三前后离婚纠纷的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沈文霞律师是法学硕士。曾在高校任教,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历经几年的实务磨练,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她坚持,任何案件都一定要做到最细微处,都必须尽自己的全力,利用所掌握的知识把它做到最好!她相信,真、细、精、诚是待人处事的永远法则。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法律事务、侵权责任纠纷(交通、医疗)等。法律咨询号码:13632568100。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沈律师,您好!欢迎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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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起诉时间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为何审理时要适用婚姻法解释三?

因该案起诉于2011年7月6日,在《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之前;而开庭审理于2011年8月16日,在《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后,故该案审理应以婚姻法解释三为依据。

用于支付房屋首期款的张某父母的汇款是借款还是出资款?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无决定性影响?

用于支付房屋首期款的张某父母的汇款是出资款还是借款,对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决定性影响。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显然,当对于张某父母的汇款作为房产出资款认定时,才可视为是对张某一方的赠与,是张某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当张某父母的汇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借款认定时,该房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张某个人财产。
因开庭审理时,《婚姻法》解释三已施行,张某认为是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产,而王某未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是张某父母提供的借款。法院认定张某父母的汇款是对张某购买房产的出资,并非借款,是对其一方的赠与,应属于其个人财产。

年满十周岁子女如何确定抚养权?母亲王某如何行使探望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母亲王某虽未要求抚养其子张某某,但是其有探望权。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向法院提出要求让其在暑期探望儿子张某某,法院也支持了王某,确认每年7月至8月暑假期间儿子可以与王某共同生活。

母亲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是否合理?如根本不够张某某生活,其应如何救济?

离婚案中一方支付抚养费应依据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本案中母亲王某在外地工作且每月工资不足1500元,法院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给直接抚养方即被告。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母亲王某支付的抚养费在广东佛山生活显然偏低,即便是支付的抚养费有所提高也仍不够儿子张某某生活所需,因此,张某某在未满18岁前且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可以向其母要求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但需符合一定情形:(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沈律师的耐心介绍,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632568100,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沈律师通过案例为我们详细介绍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之前、之后的房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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