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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吗?—吉林长春李凌锋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凌锋/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5-24/标签:

  【案情介绍】

  张友(男方)和韦晓丽(女方)系大学同学,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住在本市,婚后双方像其他人一样过着平淡的生活,但是两人在性格方面相差较大,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09年10月,因韦晓丽的母亲患病,韦晓丽作为唯一的女儿不得不回老家照料,偶尔才回一趟青岛居住几天。虽然两人身处两地,但是双方还是彼此看不惯,摩擦不断,有时甚至会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11年6月,韦晓丽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她听别人说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离婚,所以她想这样继续在老家住着,等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解除婚姻了。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介绍离婚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手机:13756510205(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韦晓丽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会自动离婚,这种想法对吗?

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二是向法院提起。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张友和韦晓丽夫妻双方要通过协议离婚达到离婚的目的,该怎么做?

双方要通过协议离婚达到离婚的目的,要分两步走,首先,达成离婚协议,明确表示离婚意向,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其次,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韦晓丽决定起诉离婚,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依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比较抽象,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推出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么走的?

诉讼离婚的程序主要分以下三步,第一步,收集证据,起草诉状;第二步,法院开庭,先行调解;第三步,调解不成,依法判决。
   

张友和韦晓丽夫妻分居两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分居两地,不影响对其共同财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下期再见。

夫妻分居满两年不会自动离婚,要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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