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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离婚有法律效力吗?—吉林长春李凌锋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李凌锋/来源:快车访谈栏目组/时间:2013-05-21/标签:

  【案情简介】

  李商海与张美眉于2004年结婚。婚后,李商海在外做生意,张美眉在家料理家务。李商海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条件日渐富裕,对张美眉越看越不顺眼,三天两头找碴儿打骂张美眉。2010年,李商海提出离婚。张美眉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夫妻之间有多年的感情,坚决不同意。李商海为达到离婚目的,一再威胁张美眉,但均未使张美眉同意其离婚的要求。李商海转而采取欺骗的手段。于是,他告诉张美眉,两人现在居住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张美眉信以为真,在李商海的引诱下与张美眉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商海担心张美眉会看出破绽,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非常草率,仅简单地表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定。李商海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张美眉未到场的情况下为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李商海即独自搬到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张美眉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张美眉发现上当后,找到有关部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其与李商海的婚姻关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介绍欺诈离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和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手机:13756510205(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什么是欺诈离婚?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上述案件中的李商海欺诈离婚是否有效?

李商海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张美眉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到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李商海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张美眉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李商海采取托熟人、走后门的办法,在张美眉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二人的离婚登记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欺诈离婚的特征有哪些?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真实意思。
第二、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第三、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

李商海与张美眉签订离婚协议时非常草率,仅简单地表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定,符合协议离婚的要求吗?

两人的离婚协议不符合法定的离婚协议的要求。离婚协议要求有以下几个要件: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是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三是对子女抚养进行了界定;四是对债权债务作出了处理。李商海与张美眉签订的离婚协议,仅表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定,不符合离婚协议的要求。

协议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协议离婚的程序怎么走的?

协议离婚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要件。主体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二是主观要件。主观上须自愿离婚;三是客观要件。须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子女抚养做出了明确。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今天访谈接近尾声,感谢李律师的光临,谢谢广大网友一直对法律快车的支持,如有问题咨询李律师,请咨询13756510205。我们下期见。

下期再见。

李凌锋律师告诉我们,欺诈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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