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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的热点知识—广东深圳胡长青律师

类别:婚姻法/嘉宾:胡长青/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4-16/标签:

  【本期介绍】

  婚姻法是我国在调整婚姻家庭方面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不仅涉及因婚姻引起的各种人身关系,还涉及到由其产生的财产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后,因婚姻产生的各种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期我们法律快车专题栏邀请广东深圳知名的婚姻法律师—胡长青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胡长青,家族企业治理专家律师,清华大学EMBA,是有着近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主要擅长:劳动纠纷、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纠纷、家族企业治理、募投融资、股权纠纷、各类合同及贸易纠纷、房地产与工程建设纠纷、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法律咨询:13418631258】

  (电话咨询免费,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胡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大家好。

婚姻法中有哪些禁止性的规定?

禁止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摆酒宴客,举行了婚礼,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他们的夫妻关系成立吗?婚姻关系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只是摆酒宴客,举行了婚礼,而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是不成立夫妻关系的。
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述婚姻登记即是婚姻关系成立所需的形式要件,根据《婚姻法》第二章的规定,婚姻关系成立所需的实质要件包括:1)结婚年龄条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结婚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即双方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也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3)男女双方完全自愿。4)一夫一妻制。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呢?如果双方离婚,这些共有财产怎样分割呢?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财产一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法的规定中,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是有条件的,如果弟妹需要兄、姐扶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2)未成年的弟、妹;3)兄、姐有负担能力。如果是兄、姐需要弟、妹扶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关系要具备什么要件吗?这个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关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2)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双方必须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5)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是否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今天访谈到此结束了,感谢胡律师的解答,各位网友的关注,如还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13418631258,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婚姻法的热点知识,都是社会大众重点关注的,希望胡律师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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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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