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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准媳妇”名下,诉讼维权夺回房屋一案——刘志永律师访谈

类别:房地产/嘉宾:刘志永/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4-02/标签:

  本期介绍:

  房屋以登记为公示要件,那是否登记了就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呢?为此本期法律快车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大连 刘志永律师】作客现场,欢迎刘志永律师为我们讲述其代理的房屋登记“准媳妇”名下,诉讼维权夺回房屋的案例。

  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13052715456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刘律师,您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件吗?

陈先生的儿子小陈与女友小徐相恋多年,感情一直非常融洽。2006年10月,陈先生经中介公司代理,购买了一套价值65万元的楼房,首付25万,贷款40万。因为陈先生夫妇和小陈均不符合贷款条件,陈先生决定以儿子女友小徐的名义办理贷款,将楼房登记在小徐的名下。楼房交付后,陈先生夫妇与儿子小陈共同居住。小徐也会在节假日来到该楼房与小陈团聚。
2007年7月小徐经核准登记为房屋的权利人。小徐向大连银行贷款4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陈先生按月支付还贷款的本息。
2012年5月,小陈和小徐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发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恋爱关系。
2012年9月小徐向甘井子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交付赠与的房屋。

刘律师,在接到陈先生的案件委托,您是怎样做的呢?

接受陈先生委托后,向法院提出反诉。

提出怎样的反诉请求呢?

要求确认该楼房归陈先生夫妇所有,小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最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楼房归陈先生夫妇所有,陈先生夫妇给付小徐补偿款15万元。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

案涉楼房随登记在小徐名下,但购房的首付款、还贷的本息均由陈先生支付,小徐无法证明该楼房是陈先生对其的赠与,该楼房在交付后一直由陈先生一家居住,也不符合赠与的特点,因此认定该楼房属于陈先生夫妇所有。 

再次感谢刘志永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仅要求符合形式要件,还要符合实际要件。

我要咨询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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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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