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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权并购意向书—李涵律师

类别:公司法/嘉宾:李涵/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1-07/标签:

  股权并购访谈系列之四:

  对于股权并购前的认知、并购策略和目标筛选,李涵律师已经向我们做了介绍,今天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南京公司专业律师——李涵律师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继续给大家谈谈股权并购的并购意向书。

  【李涵律师——系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税务师(CTA),工商管理硕士(MBA),浙江工商大学客座教授。擅长于公司并购重组、投资融资、公司治理、公司税务和涉外法律等专业领域,咨询电话:13913919490(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股权并购访谈系列之一第404期-股权并购前的认知

  股权并购访谈系列之二第408期-股权并购策略

  股权并购访谈系列之三第435期-股权并购的目标筛选



访谈内容

您好,李涵律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来到我们法律快车律师访谈栏目组作客,各位观众朋友,大家好!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主持人好!很高兴又来到法律快车和大家进行交流。

有请李律师先给观众朋友介绍一下并购意向书的性质是什么?是合同还是备忘录?有法律效力吗?

  并购意向书是就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合同,类似于备忘录。不能说意向书、合同或者备忘录是否有法律效力,而是看条款的设定是否赋予合他们以明确的法律效力。比如说,并购意向书或者备忘录中有“股权转让方的对价标准原则上为经评估和审计后的EBIT(息税前利润)的九倍标准确定”。这句话有法律效力吗?可以说有,因为基本原则已经定下了,即对价=EBIT*9;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句话里面有个“原则上”,不按原则处理而根据尽职调查中双方自认为的调整对价的新事实新理由而重新协商对价标准当然是可以的。所以我们不能片面地说有无法律效力,而应该看里面每一个条款的实质,以及双方在谈判中所设定的明确的有法律约束力条款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李律师,并购意向书是不是必须在并购中签订的呢?有什么重要作用呢?

  并购意向书或备忘录一般在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较大或较复杂的并购事宜做出谨慎处理时常常适用的。作为股权转让方来说,没有一个双方达成的默契和基本基调,连尽职调查都不会让并购方去做,因为极度的不放心;并购方基于对未来支付成本及交易程序进展的预期而设定一个意向书之类的文本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基调。所以这个并购意向书并不是必须的,鲜见于并购金额较小或双方认为较简单可以承担风险的无需做尽职调查的小型股权转让交易中。

李律师,并购意向书中一般就什么问题达成一致呢?

  一般来说,对一些重要事项,比如交易架构安排,估值与对价标准,交割或并购协议的先决条件,条款约束力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机构,保密及尽职调查安排,双方的重要工作安排等等事项上予以指示性的描述并就框架中的具体事项列出工作计划表由双方在签署完毕保密协议和意向书后予以执行。

并购意向书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意向书虽说是文字性的描述,在背后却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前期去做,比如上期目标筛选中我们所讲的筛选方法。
  另外意向书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交易架构,交易架构代表着双方接下来的交易方向和交易步骤,交易架构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并购所产生的价值以及对于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所承担的税费、经营战略、法律步骤和工作进程。所以交易架构一旦制定失当,后面的每一个步骤就会按照不当的路径发展,从而在发现不当再行改过的时候带来大量繁琐的工作,此时已经浪费了交易各方很大的精力、金钱和时间,甚至会推倒前面的意向书中的交易架构重新回到谈判桌前设计新的交易架构。纳税筹划,并购战略实施,是否重组,交易地点,当事各方等等都在意向书的谈判中体现。
  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先决条件。在这个问题上交易各方可以有很多的博弈,转让协议或交割的先决条件越多,对接受条件方越不利,带来的阻碍和障碍就越多。有些并购方拟定的意向书的先决条件多达几十项,可想而知如果交易不成对股权转让方所带来的伤害,而不仅仅像并购方更多的支出是资金成本。
  最后就是要特别注意条款效力的约定问题,并购方大多不希望意向书有更多的约束力从而带来较大的违约责任,股权转让方在没有得到定金或保证之前也希望尽可能地使更多的条款有约束力,所以这个博弈是有必要进行的。

好的,今天的访谈到尾声了,很感谢李律师的详细讲解,也非常感谢大家收看李涵律师的专访,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下次见!

  谢谢大家!下次见!

并购意向书就像松紧带,可松可紧,博弈的初期为双方定下了交易的方向和基调,所以应该重视并购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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