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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涉及复婚的法律知识—王垂军律师访谈

类别:婚姻法/嘉宾:王垂军/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2-12-12/标签:

  闪婚之后闪离,这样的案例在婚姻登记处偶有发生,然而一对夫妻闪离后闪婚,闪婚之后又当场闪离的,你就没听说过了吧。近日从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接到侯女士要求分割离婚前财产的诉状后,法官在他们的案卷里竟发现了3份民政局盖章的离婚协议书,表明他们5天内,经历了三次结婚离婚,结婚又离婚时间上最长的间隔两天,最短的仅仅在半小时内,创下了岛城“最短婚史”。

  今天很高兴邀请到杭州知名律师——王垂军律师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对广大网友进行讲解我们法律快车整理的关于婚姻中涉及复婚的法律知识。

  【王垂军律师,北京大学法律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执业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及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及关系资源。多年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公司股权转让、房产婚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方面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咨询电话:18658854698(咨询免费,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朋友们,您们好!欢迎大家来到法律快车专访现场,我是这期主持人小康。王垂军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今天很高兴能借助法律快车这个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服务平台与各位朋友交流。

请问王垂军律师,复婚程序是通过什么法律规定的呢?具体法规有哪些?

  我们说复婚通常指的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是一种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讲实际就是一种结婚的法律行为,只是复婚的男女双方就是原先离婚的男女双方。但是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延续前面的婚姻关系,而是确立一个新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也就说复婚作为确立新的婚姻关系同样也要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双方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婚姻关系的成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实施,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现象发生,承认婚姻关系恢复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离婚后,不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关系同居,这种事实上的复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目前,我们国家有关规定和调整复婚程序的法律法规有《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只有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才算合法确立。

当事人复婚,复婚登记程序应该如何进行?

  复婚是一种结婚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具体基本适用结婚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除符合申请结婚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要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一般复婚的登记程序中,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同时收回离婚证。

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应该归谁?为什么?

  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是因为离婚使原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确立的是新的婚姻关系,两者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法律行为,所确立的也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作分割的财产,在离婚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包括复婚成立的婚姻关系中依然属于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属于夫或妻的婚前财产。

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又该如何认定,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

  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认定同样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关于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复婚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认定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婚姻法对属于夫妻一方所有或共有所有的财产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还进一步的做出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财产的个人或共同所有的属性,不是绝对不可作变化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而作改变。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期介绍中的这对夫妻三次离婚两次复婚,间隔时间十分短暂,究竟法律上对于这种闪电离婚复婚的行为有没有相关的规定限制?

  现下社会草率结婚、闪电离婚以及复婚的现象成增多的趋势,就像这一期中介绍的这对夫妻在短时间里随意、草率的三次离婚两次复婚。对于这种行为现象要想从法律层面上是加以干涉和限制是很难的。在我国,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我国的法律法规虽对结婚和离婚的具体条件做出了种种的规定,但关键还是在于结婚双方的内心意愿,这是法律所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衡量的。就拿结婚来讲,男女双方今天一见面,大有相见恨晚、一见钟情的意思,没几天双方就相约去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部门不能说你们才认识几天,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不能结婚,因为人家你情我愿,都到了法定婚龄,也没患不能结婚的病患,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你就不能不给登记。何况实践中婚姻登记部门也不知道他们认识多久。当然,事后这对夫妻离婚的速度跟结婚的速度一样快,理由是双方因为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天天吵架、感情不深,关键是双方都愿意离婚,这个时候婚姻登记部门不能说,你们结婚时间太短不予以办理离婚,人家双方都是自愿的,而且当时离婚的意思一致且决心很强,婚姻登记部门还真不能拒绝。当然,如果他们离婚后,发现现实中找不到比对方更好的配偶,想着对方的好,一番接触下来,又想着复婚了且都符合结婚条件,同样的婚姻登记部门也不能拒绝他们的复婚登记。所以说对婚姻所涉及的感情领域法律是很难实现真正的干涉。但是对婚姻所带来的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等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却是屡见不鲜,关键是缺乏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所以,我认为调整婚姻关系单靠法律还是不够的,还要结合道德的、教育的、政策的、社会的手段来加以干预,建立并健全科学、合理的离婚干预机制。

王律师,根据您办理过的案件分析,谈谈您对本期介绍提到的情况总结一下原因和见解。

  这里面的原因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如果做展开细细分析的话将会发现有很多的原因,比较常见的原因比如: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因琐事冲动离婚、婚外恋情、沾染赌博、吸毒恶习、因其他经济因素等等原因导致结婚、离婚。在离婚后又因为孩子或对自身冲动行为的醒悟或一方的变化以致后面双方又和好再复婚。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严肃、认真的对待婚姻,切不可以婚姻为儿戏,草率做出决定,这不仅不利于维系婚姻的稳定而且势必衍生家庭出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等等的矛盾和纠纷,最终还将影响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因为时间关系,就简单的讲到这,以后如果大家有碰到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来电详细咨询本人。

非常感谢王垂军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网友解惑。如果各位网友以后遇到法律纠纷问题,欢迎电话咨询:18658854698。王垂军律师,期待我们下期再见。

  好的,主持人、各位网友再见。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对结婚和离婚的具体条件做出了种种的规定,但关键还是在于结婚双方的内心意愿。

我要咨询王垂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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