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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律师谈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类别:刑法/嘉宾:刘良/来源: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时间:2012-11-28/标签:

  宁某家住在城郊结合部,平时以载客为生。因为没有办理出租车营运证,宁某经常偷着载客,就是我们常说的“黑的”。在郊区做“黑的”生意的人很多,竞争也很激烈,所以几年下来宁某也没有赚到钱,但宁某这个人总想着一夜暴富。想来想去,宁某终于想到了一条发财的办法。宁某发现在郊区生活的大多数是外地人,对本地情况不熟悉,于是宁某纠集人高马大的胡某,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急刹车等手段强迫乘客支付超额车费,受害乘客二十七人。一个月的时间,宁某及胡某获利8365元。就在宁某为自己的发财路暗自窃喜的时候,该地刑警队将宁某及胡某抓获,并以涉嫌抢劫罪将宁某及胡某逮捕。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湖北省武汉市知名的刘良律师作客我们法律快车访谈专栏,为我们详细分析一起涉嫌抢劫犯罪案件。刘律师处理刑事案件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法律快车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从抢劫罪到强迫交易罪的转化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了解到更多刑法律知识。

  【刘良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和劳动工伤等经济纠纷案件。咨询热线:13971053945】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 刘律师,您好!我是法律快车本期访谈支持人小婷,很高兴您能接受法律快车的专访,为大家分析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来自湖北省武汉市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的刘良。

刘律师,上述案件中,宁某是以涉嫌抢劫罪名义被逮捕的。您觉得宁某是触犯抢劫罪吗?

我认为本案中宁某应该是触犯了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经过开庭前一段时间的调查取证后,我的辩护思路也逐渐清晰起来,并在开庭的时候阐述我的辩论意见,即本案应该是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并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除可能构成抢劫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请刘律师为我们详细分析一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该如何区分呢?

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一般情况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强迫交易罪;无特定的交易存在,构成抢劫罪。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一般是在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下,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牟取“暴利”尽管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但是通过客观的交易行为获得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此“暴利”包括合理价钱、费用和非法经济利益两部分)。如果不存在特定的交易,说明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下,直接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达到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流程图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驱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显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对于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至关重要。当然,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对于不是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促成商品或服务的不公平交易的情况即“一次性交易”,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仍然属于强迫交易罪的范畴。但是,如果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一般可认为行为人是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促成“一次性交易”,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交易,就应看行为人所牟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比例。绝对数额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又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对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大、比例高即相差“悬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因为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是通过以不合理的价格完成交易来牟取“暴利”的。如果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特别大、比例特别高即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形,则一般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强迫他人用2万元购买价值10元电子手表的行为,就很难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认定行为人以交易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即属于抢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差“不大”较为容易,但何谓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在没有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前,需要司法人员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
最后,在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上,强迫交易罪低于抢劫罪。根据前文论述,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中,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没有达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相差“悬殊”的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非法利益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否则,情节严重的,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在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场合,如果行为人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非法利益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在相差“悬殊”、相差“极为悬殊”的情况下,非法占有部分一般大于合理价钱、费用部分,行为人使用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就说明行为人既想促成交易又想实现非法占有,单就非法占有部分而言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有没有采纳您的意见?该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尽管公诉机关始终坚持认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行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通过律师的努力,判决书最终是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宁某构成强迫交易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到此访谈接近结束,辛苦刘律师了,我们期待下期再见。

不客气。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免费咨询13971053945。

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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