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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受理四百多起侵权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7:27: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得最新资讯,4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2年度)》,向社会通报了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得最新资讯,4月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2年度)》,向社会通报了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白皮书公布了2012年海南省知识产权审判整体状况,认为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2年,海南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82件,其中一审案件438件,与2011年的186件相比增长135%;海南法院同期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9件,与2011年的7件相比增长170%;海南法院同期受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

  第二,审判质效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约为96.2%,二审结案率97.7%,与2011年基本持平。同期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436件,上诉44件,上诉率约10%,低于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的上诉率;上诉44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2件,案件发改率不到5%,明显低于同期其他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此外,全年没有申请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没有案件被最高法院改判和发回重审。

  第三,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日益明显。海南法院通过审理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示范行为规则,明晰法律标准,划定侵权界限,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第四,知识产权市场得到有效净化和规范。海南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使得知识产权市场进一步得到净化和规范。

  2012年,海南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坚持把调解贯穿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将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同时,还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庭长、主管院长全员调解方法,力争案结事了。在2011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率46%的基础上,2012年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全年调撤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281件,调撤率约为60%,妥善调解了一大批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申请专利后发现别人使用相同产品,研发者告使用者侵权获赔6万

  2011年6月2日,周某信研发成功双侧绞绳机,获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后发现福建省连江县机电厂使用了与其相同的双侧绞绳机,周某信认为该机电厂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最终,周某信获赔经济损失6万元。

  2012年6月11日,周某信向临高工商局投诉赵某彬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临高工商局经调查后扣留了两台涉案绞绳机。

  该绞绳机的外部特征与周某信享有实用新型专利的双侧绞绳机基本一致。赵某彬认为他是受委托调试机器设备,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追加福建省连江县机电厂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连江机电厂称涉案绞绳机是其独立研制,早于2010年4月开始使用,并已取得了福州渔检局颁发的《起网机证书》相关材料存档于福州渔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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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连江机电厂表示其生产的涉案绞绳机是第四代产品,技术特征与周某信的双侧绞绳机一致,同时,出具了《液压多功能起纲机使用说明书》与设计图纸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技术的连续性。

  周某信以连江机电厂、赵某彬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海口中院起诉。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连江机电厂提出涉案绞绳机的技术方案早于2010年4月开始使用,并已取得了福州渔检局颁发的《起网机证书》,但连江机电厂提供的相关证据为复印件,无法证明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无法证明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早于周某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已经备案于福州渔业局并实际生产出实船试验品。对此,连江机电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连江机电厂停止生产涉案绞绳机,销毁已生产的双侧绞绳机,并赔偿周某信经济损失6万元。

  连江机电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吧擅装游戏软件被诉,法院调解支付3000元

  软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公证,认为海口抗日战士网吧未经该公司许可,公开使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软星北京公司的《大富翁6》游戏软件,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该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游戏软件《大富翁6》的著作权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软星北京公司)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经过公证员对该游戏软件的操作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记载,软星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在该网吧电脑上进行操作,发现与涉案游戏软件相关的保全证据操作。

  软星北京公司认为抗日战士网吧行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软件为软星北京公司所研发,软星北京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抗日战士网吧未经软星北京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里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使用服务,其行为侵犯了软星北京公司对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网吧赔偿软星北京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

  抗日战士网吧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抗日战士网吧与软星北京公司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抗日战士网吧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游戏软件,并从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涉案游戏程序,抗日战士网吧向软星北京公司支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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