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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05:19:45 人浏览

导读: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十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规范引导作用日益明显,为适应这一形势,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十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的规范引导作用日益明显,为适应这一形势,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这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厅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新时期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概况怎样?

  答: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猛增,且增速呈加快趋势。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量从2001年的5265件持续上升到2010年的42931件,案件数量翻了三番,年均增长超过26%。今年1到10月,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首次突破5万件,达到52708件,同比增长42.2%。涉文化领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著作权案件约占知识产权全部案件的60%。

  问: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思路和政策如何调整?

  答:在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往往起到确立业界经营者的重要行为标准和发展导向的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研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阶段性特征、国内外需求、法律裁量空间、价值和效果取向以及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标志着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理念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

  问:请谈谈下一步关于加强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此外,本着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根据现有法律和立法精神,意见首次提出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坚持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提出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政策和标准,将对加强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

  问:司法审判工作如何为培育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答:在专利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要以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和增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重要目标,准确贯彻专利法立法精神和正确进行侵权判定,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技术突破和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增强企业和国家核心竞争力。其次,针对方法专利权利人维权的实际困难,意见进一步明确新产品制造方法之外的方法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在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方面,意见提出首先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显著程度等,恰当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等裁量性法律标准,妥善把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是否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结合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傍名牌”行为认定主观恶意等,用足用好商标法有关规定,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充分体现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导向。

  其次要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意见认为,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要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

  这份意见还从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和加强审判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措施。(新华社 记者 崔清新 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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