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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推动美国版权产业发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22:07:20 人浏览

导读:

编者按美国版权产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其不断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在创造新经济过程中,美国不断协调制度建设与产业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制度建设服务于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制度建设。解读美国版权制度,对加强我国版权制度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有着重要

  编者按

  美国版权产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其不断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在创造新经济过程中,美国不断协调制度建设与产业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制度建设服务于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带动制度建设。解读美国版权制度,对加强我国版权制度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美国版权产业规模位居世界之首。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美国全部版权产业约为1.38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其中,电影、音乐、软件等核心版权产业约为8190亿美元,占 GDP的6.56%。美国的版权产业最初并不发达,版权保护水平远不及欧洲的许多国家,但美国善于协调版权制度建设与产业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版权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阶段性提高版权保护水平

  美国较早重视版权制度建设,于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节第8款被誉为“版权条款”。 1790年,美国第1届国会以1710年英国安娜法为蓝本,制定了1790年版权法,版权制度在美国正式诞生。此后,美国根据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阶段性地提高版权保护的总体水平。

  美国版权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200多年。这期间,美国多次对版权法进行修订,其中全面、大幅度的修订有两次,第一次全面修订的结果是制定了1909年版权法;第二次全面修订的结果则是制定了美国现行版权法——1976年版权法。1976年版权法是当代美国版权法的基本框架,以这一框架为基础,从1976年到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达61个法案对其进行修订,其中20世纪70年代有2个,20世纪80年代有12个,20世纪90年代多达31个,2000年至今则有16个。

  择机加入国际公约

  是否加入版权国际公约不仅可以体现一个国家为国外版权提供的保护水平,从另一个侧面也可反映出一个国家内部的版权保护水平。在决定是否加入以及何时加入版权国际公约问题上,美国采取的是相机抉择的策略。

  当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不如欧洲时,美国便游离在国际主流版权制度之外。例如1886年缔结伯尔尼公约,美国仅是参与起草,此后的100年一直拒绝加入。这期间,美国于1889年与美洲国家签署了蒙得维的亚公约,当中包括了蒙得维的亚文学和艺术财产条约,并于 1955年加入了与伯尔尼公约并行但版权保护水平低于伯尔尼公约的世界版权公约。

  一旦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全面领先,美国便主动向国际主流版权制度靠拢。1987年,美国国会开始依照伯尔尼公约对版权法进行修正;1989年,美国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不仅如此,由于在全球率先步入新经济时代,美国主导了互联网时代的全球版权立法。1996年,在美国主导和推动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1998年,时任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目的在于实施上述两个条约。受美国带动,2001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重视核心版权产业保护

  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和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直接建立在版权制度基础之上,因而被称为核心版权产业,如果缺乏有力的保护措施,核心版权产业将受到沉重打击。美国版权立法受多方面利益集团的影响,其中,版权产业界的影响最大,不少法案的提出都是版权产业界直接推动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为保护核心版权产业的利益,多次对版权法进行修订,逐步提高了核心版权产业的保护水平。

  为打击计算机软件盗版,美国多次修订版权法,主要包括1980年修订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1990年通过了1990年计算机软件出租修正案;1992年通过了版权重罪法案;1999年通过了1999年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赔偿法案。

  为打击电影和音像盗版,加强电影和音像产业的版权管理,美国频繁修订版权法。主要包括1982年通过的1982年盗版和假冒修正案,加重了对电影和音像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1988年,针对唱片出租问题修订了版权法;1992年通过了1992年国家电影保护法案及1992年家庭录音法案;1995年通过了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化表演权利法案;1998年通过了音乐作品许可制度下的合理使用法案;2005年通过了2005年家庭电影法案。

  卫星电视产业经常受版权问题困扰,为此,美国针对卫星电视产业的版权法修订次数明显增多,先后通过了1988年卫星家庭收视法案、1994年卫星家庭收视法案、1999年卫星家庭收视改进法案和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延期和再授权法案。

  逐步降低刑事处罚门槛

  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提高,盗版越来越容易,给美国版权产业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以电影、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为代表的美国版权产业界认为,版权侵权不仅可以定义为犯罪,而且刑事处罚力度也要加强。美国版权产业界因此屡屡敦促国会和执法部门加大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纵观美国版权产业发展历史,美国国内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趋势是逐步加大对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逐步降低版权侵权刑事处罚的门槛。

  最初,美国并不急于在版权法中引入刑事处罚。最明显的是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出台后的100年间,美国版权法中没有关于刑事处罚的内容。直到1897年,美国才修订版权法,规定对音乐戏剧类版权作品的恶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版权侵权,可对侵权人处以轻罪。这是美国首次将刑事处罚引入版权侵权处罚。

  1909年版权法把处以轻罪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所有类型的版权作品,而且包括版权所包含的所有专有权。1976年版权法把对版权侵权的刑事处罚从处以1年监禁和1000美元罚款,加重为处以1年监禁和1万美元罚款,并且规定对于电影和唱片的侵权犯罪,法院可以将罚款从1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

  扩大版权侵权打击范围

  20世纪80 年代,美国首次将重罪引入版权侵权刑事处罚。面对越来越猖獗的电影和音像盗版,迫于电影和音像产业的压力,国会通过了1982年盗版和假冒修正案,首次将重罪引入版权刑事处罚,并且按180天内制造和销售盗版或仿冒产品的数量,划分出两类版权侵权重罪。复制和销售至少1000张唱片或至少65张电影等音像制品的,作为第一类版权侵权重罪处理,最高可处以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复制和销售了至少100张唱片或至少7张电影等音像制品的,作为第二类版权重罪处理,最高可处以2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page]

  在定义了两类版权侵权重罪后,其余版权侵权犯罪均为轻罪,最高可处以2.5万美元罚款和1年监禁。

  20世纪90年代,美国扩大重罪范围,降低重罪门槛。1982年的版权法修订并不适用于计算机软件,国会一直酝酿把版权侵权重罪延伸到计算机软件侵权领域。这一立法主张10年后终于实现,1992年,国会通过了版权重罪法案。该法案对版权法的修订主要取得以下进展,一是把版权侵权重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版权作品,计算机软件也包括在其中;二是降低了版权侵权重罪的门槛,版权侵权者只要在180天内复制和销售了至少10张唱片,或零售价在2500美元以上的1件或1件以上的版权作品,法院就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重罪。

  将版权保护与贸易挂钩

  美国对知识产权问题持十分鲜明的观点,即知识产权问题是贸易问题。因而在版权问题上,美国总的原则是把版权保护和贸易挂钩,凡是想成为美国贸易伙伴的国家,都必须加强版权制度建设,为美国版权产业提供海外版权保护。在美国版权产业开拓和占领全球市场的过程中,美国政府不懈地加大了海外版权保护力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生效之前,美国主要采取3种形式为美国版权产业提供海外版权保护。

  首先是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2年12月17日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宣告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知识产权保护是该协定的重要内容,为此,美国于1993年12月8日通过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执行法案,修订了版权法。虽然该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均早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但其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却高于后者。

  其次是“特别301”。著名的“301”条款来源于1974年贸易法案,经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修订,形成“特别301”。美国政府通过“特别301”向贸易伙伴施压,屡屡得手,不仅为美国版权产业开拓海外市场铺平了道路,而且在美国版权产业界的直接要求下,逐步加大了海外版权保护力度。

  还有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与“特别301”联系尤为紧密的是双边知识产权谈判,被列入“特别301”名单的国家,尤其是被列入“重点国家”名单的国家,为维护与美国的正常贸易关系,避免美国的贸易报复和制裁,通常都会尽快回到谈判桌,与美国进行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签署双边知识产权协议,以期将自己从“重点国家”名单中去掉。发展中国家由于版权制度建设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版权问题也就成为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问题。由于专注于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与贸易问题挂钩,双边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对于美国逐步加大海外版权保护力度起到了直接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加大海外版权保护力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在美国逐步加大海外版权保护力度的过程中,堪称一个分水岭。

  在该协议之前,各国版权制度建设的进度参差不齐,即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版权保护水平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仅限于美、加、墨3国,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仅对墨西哥一个发展中国家有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不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过程中,美国极力主张将该协议列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协定之一,因而该协议对所有希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都适用。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不仅包括发达国家,更包括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此,美国于1994年12月8日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修订了版权法。

  为争端裁决提供依据

  版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内容,该协议从总体上将全球版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主要体现在3方面,一是该协议吸纳了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的内容,提供的版权保护标准总体上高于伯尔尼公约。任何国家要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必须加强国内版权制度建设,提供不低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最低标准的版权保护水平。

  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拥有伯尔尼公约没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内容,知识产权执法涵盖了行政和民事救济程序、司法部门应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海关措施和刑事程序。

  三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争端解决条款,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双方都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最终由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

  不断完善贸易战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署之后,美国并没有满足于该协议提供的版权保护水平,其逐步加大海外版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步伐都没有停止。除参与修订该协议外,美国还从贸易战略入手,进一步提高海外版权保护水平。

  美国的贸易战略是先从签署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开始,之后签署双边投资协定,条件成熟再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最终目标是签署区域贸易协定。例如,美国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中美洲—多米尼加—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正积极推动成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和中东自由贸易区。

  贸易和投资框架协议、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了知识产权章节和条款,尤其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为严格。(知识产权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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