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现首宗网络域名权权属争夺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前日东莞现首宗网络域名权权属争夺案,一家网站,两家企业都说是自己所有,双方还为此打起了官司。前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东莞首宗网络域名权争夺案。庭审中,双方为网络域名权权属争执不下。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
离职员工侵占公司网站
去年12月,东莞市X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X科)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东莞市长安中X移印丝印机械厂(以下简称长安中X)的个体老板张先生及其同事姚先生,以及该网站的注册代理商和注册服务商共3家网络技术公司,要求确认其为域名zhongkedg.com(网站)的注册所有人,要求被告交回网站的管理控制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东莞忠科向法院称,该公司是2009年通过代理商在域名注册服务商那里注册了上述域名网站,用于企业宣传。当时,姚先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是该公司的员工。姚先生授权张先生管理网站。但令公司意外的是,姚、张两人在任职期间,私自开了一家“东莞市长安中科移印丝印机械厂”,并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名为“东莞忠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忠科)的公司,与原公司仅有一字之差。去年2月,姚、张离开了原公司,一起经营长安中科。
东莞忠科称,姚、张利用对网站的控制管理权,擅自将网站宣传更改为香港忠科的内容,并假冒东莞忠科独占使用许可的“忠科”注册商标,非法使用其企业名称,意图误导客户,使客户误会忠科公司与中科公司为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品牌。
东莞忠科认为,中科公司人员的行为给忠科公司的经营和商誉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被告:
涉案域名并非原告注册
而姚、张对东莞忠科的说法则予以否认。姚先生辩称,他在东莞忠科工作时,并没有受原公司的委托,也没有授权张先生或其他人注册管理过涉案域名,他与本案争议并无关系。
张先生则辩称,涉案域名是2011年长安中科委托员工姜某注册的,并非原告注册,也并非姚先生委托他管理。该网站域名的注册人、管理人都是长安中科。网站宣传内容至今是由长安中科厂维护,并无侵权信息。后来,该厂想在海外拓展业务,便于2011年8月成立了香港忠科。
姚、张均认为,他们之前是否在原告公司工作过,并不影响张为自己名下的长安中科申请域名注册。
而3家网络技术公司则称,其只是分别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代理商和注册服务商,与该域名链接的网站并无关系。
目前,该案件正在庭审中,双方争执不下。本案将择日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网络发达的进行,键盘侠无处不在,对于一些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那么网络名誉权侵权如何认定呢?为了帮助
核心内容:现在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我们得知了一些关于名誉的问题在网络的承认与否,那么需要如何进行了解呢?如何可以看着网络名誉的特点进行一个界定呢?下文将会详细分
名誉侵权管辖岂能游离在法律之外来源:《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各版要闻作者:谷辽海发表时间:2005年7月27日星期三“蹊跷,蹊跷,真蹊跷,肠子长在肚皮外”
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②诽谤: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
营运和非营运有以下区别:1、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质”一栏载明“营运”。需要向运输管理部门定期缴纳运管费。2、非营运车辆: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一栏载明
应用免责声明在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生效条件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
创意一般是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但若该创意通过有形的方式(例如创意书)体现出来并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后,该创意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