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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团购假冒牌豆浆机,团购网被判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7:04:4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4月23日,因CD网组织团购的AB豆浆机被发现为假冒产品,A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将网站经营者CD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D国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索赔近41万元。下面是相关内容报道。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4月23日,因CD网组织团购的AB豆浆机被发现为假冒产品,A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公司)将网站经营者CD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D国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同时索赔近41万元。下面是相关内容报道。

  4月23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CD网销售的豆浆机系侵犯AB商标的假冒商品,CD网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销售该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决CD国际公司在其网站团购网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AB公司损失4万元、公证费3300元。

  AB公司诉称,该公司是AB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12年,该公司发现CD网以团购形式销售了“ABDJ13B-D08D升级款产品”,该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为该公司,且使用了与AB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检验,该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他人生产的,系假冒商品。AB公司认为,CD国际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与AB商标相同的假冒商品,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AB公司,或者误以为与AB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该公司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D国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或CD网相关网页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406755元、公证费3300元。

  CD国际公司辩称,公司只是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涉案商品系临沂市兰山区EF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F公司)采购并直接向购买者发货。2012年8月份,CD国际公司在已经停止涉案商品的团购活动。在组织团购活动前,CD国际公司审查了EF公司提供的AB产品代理授权书、营业执照及保证书,已经尽到了网络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作为团购网站的经营者,CD国际公司只是获得产品销售的差价,AB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因此,不同意A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AB公司是AB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农业机械、豆浆机、食品加工机(电动)、食品料理机等。2009年,AB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CD网是CD国际公司经营的网站。2012年3月起,该公司在CD网“CD团购”页面进行ABDJ13B-D08D升级款的团购活动,内容为以345元购买原价为699元的“AB豆浆机 DJ13B-D08D升级款”。2012年7月24日,AB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CD网购买了一台该豆浆机,当时网站显示已有1108人购买。7月31日,该代理人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签收了该商品,公证处对该商品进行了封存。AB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3330元。8月21日,再次登录CD网,显示已有1179人购买。

  庭审中,法院当庭拆封了公证处封存的豆浆机,该豆浆机由纸盒包装,包装纸盒上印刷有豆浆机图案、AB及图商标标识以及“AB豆浆机”、“AB·希望厨房”、“好豆浆,AB做”等字样,型号和生产者分别显示为DJ13B-D08D和AB公司,豆浆机本身显示有AB及英文商标标识。

  AB公司主张该商品系假冒商品,并出示了该公司生产的同款商品。法庭经比对发现,二者在包装纸盒的质地、印刷色彩清晰度以及商品本身的图案、材质和重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

  为证明涉案豆浆机是EF公司采购、发货,CD国际公司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EF公司出具的商家保证书、AB产品代理授权书。记者注意到,在CD国际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中显示,网上团购价为345元,CD国际公司与EF公司的结算价为270元,商品由EF公司发货并将快递单号传给CD国际公司,CD国际公司网上查询快递单后向EF公司付款。

  AB公司指认CD国际公司提交的产品代理授权书中,AB公司的印章为伪造的。为此,法院对该印章与AB公司诉讼材料中的印章进行了比对,发现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AB公司主张根据CD网团购价345元/台和网站显示的参加团购人数1179人计算赔偿数额。对此,CD国际公司表示,网站上显示的团购人数系虚构,实际团购人数仅有62人,售出豆浆机62台。

  AB公司表示,对于该公司经销商信息通过客服电话即可查询。对此,CD国际公司表示未核实EF公司的经销商身份。AB公司明确表示,该案诉讼中不向EF公司主张权利。关于消除影响一项,AB公司则明确表示要求在CD团购相关页面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AB公司作为AB中英文商标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他人未经AB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该案属于因网络团购所引发的纠纷,与传统的商品销售关系中销售者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不同,网络团购涉及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商品的实际供货人和消费者三方主体。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确定涉案豆浆机是否属于侵犯AB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CD国际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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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该案中涉案豆浆机可以认定为侵犯AB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CD国际公司与EF公司通过CD网开展的涉案侵权商品的团购活动本质上属于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艾利国际公司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推荐、介绍侵权商品,网站相关信息中并未明确销售者是EF公司,消费者下单、付款均在CD网完成,货款由CD网直接收取,送货亦由CD团购网送货员完成。CD网并非单纯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其参与了交易过程,商品信息发布、消费者对商品的认知到付款均依赖于CD网进行,且CD国际公司始终以自己名义提供交易信息,并在扣除差价后与EF公司结算,CD国际公司已经实际从事了具体销售活动,故CD国际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CD国际公司在形式审核后,未对商品来源及合法性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把关,并在有条件对经销商身份核实的情况下未予核实确认,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侵犯了AB公司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因此,CD国际公司首先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其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更广,因侵权给AB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容易扩散,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鉴于团购已经停止,销售假冒豆浆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系基于其网站对外扩散,故判令在其经营的“CD团购”相关页面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即可。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CD国际公司在其网站上显示的参与涉案团购的人数属于该公司对外宣传的销售数量,在没有其他参考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其销售侵权商品数量的参考,CD国际公司否认上述人数真实性的,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CD国际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因此,对其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考虑到CD国际公司就每件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并非涉案侵权商品的全部单位利润,故法院参考CD国际公司网站上显示的参与团购人数、差价,结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综上案件情况,法院一审判决CD国际公司在CD网项下“CD团购”相关页面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AB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公证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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