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有哪些
导读:
著作权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个人学习,供他人学习引用或者使用他人的作品以及学校为了教学,或者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等。更多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有哪些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整理的内容。
某作者编著的《学问与艺术》特许全译本于1941 年出版。1999年该作者得知,某出版社1997年5月出版了《学问与艺术》翻印本。经核对,这本书除了书中删作者姓名和作者序,并对书中个别语句作了一些修改外,都是根据该作者的1940年出版的《学问与艺术》进行翻印而成的。该作者认为出版社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出版社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的规定,除依法可以不经许可的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根据合同向作者支付报酬。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定,对于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对他人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可以自由使用,但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本案中,《学问与艺术》虽然出版于1941年,但该书的作者尚在人世,所以,出版社以翻印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应当取得该书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而不能认为该书出版于解放前,因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任意使用。除此之外,还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能任意删去作者的姓名;尊重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任意歪曲、篡改作者的作品;尊重作者的修改权,不能随意修改作品。由上可以看出,尽管他人的作品是早期出版的,但只要没有超过权利保护期,使用该作品,就应当经过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即使使用已过权利保护期的作品,虽然可以自由使用,但也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这些权利是受著作权法永久保护的。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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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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