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被侵犯要怎么维权
导读:
现在越来越多的小说作品被搬上大荧幕成为影视作品风靡一时,影视作品的作者也是有署名权的,如果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被侵犯的,那么影视作品的署名权被侵犯要怎么维权?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署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回复名誉。
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影视作品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当中的一种,这是一直受到保护的一种权利,而现实中要是有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的署名权,无论何时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就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当然,对著作权的侵权也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及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决定不署名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属于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的表现;
作者的作品被署上了他人的姓名,也是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署名权包括了禁止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为作者的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
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还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并且会误导作品的读者,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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