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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2:21:09 人浏览

导读:

著作权人拥有很多项权利,其中一项就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可以自主的决定是否要将自己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传播,如果他们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就擅自将作品传播到网络上,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著作权人拥有很多项权利,其中一项就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们可以自主的决定是否要将自己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传播,如果他们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就擅自将作品传播到网络上,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十分广泛。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中可以呈现出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数字化后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应该包含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上,在邻接权方面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以,这些也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

  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处罚

  违反保护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综上所述,任何人都不能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就将他人的作品放在网络上传播,这侵害到了著作权人的营利权,著作权人可以将传播者起诉到法院,法院要根据案情来判断赔偿的金额,如果构成行政违法的,还有可能会被罚款。以上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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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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