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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著作权相关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0 08:06:59 人浏览

导读:

两学者诉超星侵权案2007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吴锐、刘宝才诉超星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宝才、吴锐所诉世纪超星公司侵犯二人所享有著作权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侵权事由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及笔迹鉴定费用。原告诉称,超

  两学者诉超星侵权案

  2007年10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吴锐、刘宝才诉超星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宝才、吴锐所诉世纪超星公司侵犯二人所享有著作权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侵权事由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及笔迹鉴定费用。

  原告诉称,超星公司侵犯了两原告合著的《文史英华·诸子卷》一书的版权,并称超星公司所出示的授权书是伪造的。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网站所载超星数字图书馆,向网络用户提供浏览或者下载该书的服务,未获得他们的授权,被列为第二被告。而被告超星公司则辩称,原告曾于2003年1月与超星签订授权合同,是其合法授权作者。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授权书中的“吴锐”系吴锐本人所签,因此超星公司是在预先获得了吴锐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两位作者的作品,未超出授权范围,并未侵犯其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导航电子地图引纠纷

  2008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和使用侵权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并赔偿原告长地万方公司近60万元。

  据了解,《“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是国内第一张连片式导航电子地图,覆盖了中国内地所有的市、县。2006年,该产品正式上市后,广受消费者欢迎,同时类似产品也相继面世,其中就包括《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原告发现,在自己电子地图中出现的一些小错误,在被告发布的电子地图中也同样出现。随后,原告对此进行了随机抽样对比,更为巧合的是,原告的导航电子地图在发布前被技术人员作了防伪标记,在被告的电子地图中也同样存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惹官司

  安徽合肥一家网站由于转载他人文章,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2008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11月,作者唐雄飞、钟超军写了篇《国产手机乱象》的文章,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随后,被告邦略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有“来源:中国营销传播网”的字样。

  2005年3月,原告与此文的作者之一钟超军签订了版权合同,另一作者唐雄飞不久对该合同追加认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转载该文章,属于侵权行为,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肥中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三面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安徽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原判,邦略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1500元。

  中文在线状告“诺亚舟”侵权

  2008年3月,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深圳市致远诺亚舟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原告中文在线诉称,自己已取得余秋雨、张抗抗、池莉等12位作家的4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经营的教育网上为“诺亚舟新状元学习机搜学王”用户开辟专门下载通道,为该产品用户提供下载上述作家相应作品的服务。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涉嫌侵权。

  上海市版权局随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书香门第”网站由该市居民蔡某个人设立,该网站内容主要以传播发布文学作品为主。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书香门第”网站上对多部言情类、武侠类、推理类、科幻类等文学作品向公众提供网络在线阅读,侵犯了这些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网络短信引发版权纠纷

  2007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短信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败诉,赔偿原告傅战备10万元,并在其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的致歉声明。

  据悉,2005年初,原告傅战备与搜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搜狐网站使用其创作的190篇短信,供上网用户浏览及手机用户下载。但1年协议到期后,搜狐公司仍在长达1年半期间免费使用这些短信作品,并以每条2毛的资费供用户下载,从中牟利。因交涉无果,原告将搜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0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搜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考虑了作品创作价值等因素后,酌情作出10万元的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报)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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