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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相关的网络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4 18:35:08 人浏览

导读:

与著作权相关的网络问题(一)网络的法律基础因特网,英文为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国际互联网,TCP(传输控制协议)和IP(网际协议)是构筑因特网的法律基础(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2页。)。这是一种网络通讯协议,它规范

  与著作权相关的网络问题

  (一)网络的法律基础

  因特网,英文为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国际互联网,TCP(传输控制协议)和IP(网际协议)是构筑因特网的法律基础(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2页。)。这是一种网络通讯协议,它规范了网络上所有的通讯设备,尤其是一个主机与另一个主机之间往来的格式与传达方式,有了这个协议,就使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从而达到知识、信息、资源的共享。

  万维网是因特网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为因特网实现广域信息载取及检索奠定了基础,从而也给著作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全新的问题。下面我们将结合万维网了解一下网络的法律特征。

  (二)网络的法律特征

  1.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

  这也是与传统著作权制度最相冲突的两个特征。从现在最风行的INTERNET就可以看出,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全球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知识的公开公用,实现资源共享。然而知识经济的必然性,却带来了著作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如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即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受该项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网络作品一旦在“公告版”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几乎为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著作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因此我们将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作品的发表为全世界,而非一个国家,无法确定其发表国。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因此,如何确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2.无限复制性

  万维网是一种采用图形界面,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的新兴网络技术。(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3页。)万维网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上的各类网页(浏览器是安装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的计算机程序,它的功能是在用户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通讯联系,使用户得以观看、检索、操纵远程服务器上的信息)。浏览器能支持文字、录音、形象等许多信息的检索和屏幕显示。因此用户可以通过个人计算机看到图文并茂、绚丽多彩的万维网网页。用户可以随时将所需信息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这就使瞬间复制成为可能,传统的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别是复制权将面临着新的界定和解释。[page]

  3.交互性

  万维网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高峰,主要是其超文本链接技术。它让用户不仅可以远程访问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信息,而且还可以交互式地访问存储的多种信息,即可以让用户“跳跃”访问存储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网人形象地用“冲浪”来形容在多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的快乐。假如用户键入莫扎特作为主题词,关于莫扎特生平介绍很快出现在屏幕上,再假设其中肖像、魔宙、贝多芬等若干个词的颜色与众不同,用鼠标一击,就借助超文体链接跳跃到另一文本,可以看到莫扎特的肖像,听到莫扎特的歌剧“魔宙”片段,甚至可以比较莫扎特与贝多芬的音乐风格。因此“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注: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文丛》,1999年1月第1版。)然而超文本链接却惹恼了不少被链网页的网主,他们觉得设链者窃取了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网上生命之“链”也成为多起侵权纠纷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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