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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作引纠纷 北航起诉"折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08:03:41 人浏览

导读:

成立于1952年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是新中国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多年来为我国的航天事业输送了无数的人才,令无数莘莘学子向往。但是近日,北航再次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却是因为一件知识产权纠纷。因为委托开发合作产生矛盾,北航将威海达旺塑料

  成立于1952年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是新中国第一所航空航天高等学府,多年来为我国的航天事业输送了无数的人才,令无数莘莘学子向往。但是近日,北航再次出现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却是因为一件知识产权纠纷。

  因为委托开发合作产生矛盾,北航将威海达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旺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对该案无主管权,驳回了北航对达旺公司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北航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开发引出纠纷

  2006年6月,达旺公司委托北航进行“聚氨酯细筛网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研发。在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中约定:第一阶段研发时间为10个月,该阶段的研发经费和报酬预算为50万元。在签约时,达旺公司向北航支付了第一阶段部分研发经费35万元。2007年初,达旺公司由于后期研发费用支付能力不足或担心研发风险等自身原因,在第一阶段期间以了解研发经费支出情况是否合理为由,要求对北航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查询,北航对此予以拒绝。2007年3月5日和3月19日,达旺公司以此为由两次以传真方式书面通知北航终止合同,北航同意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达旺公司违约责任。

  北航认为,就该委托代理合同而言,双方距今已有3年多时间均未就该合同的履行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达旺公司也未再支付北航技术开发费用。北航认为双方合作已经终止,并已经书面通知达旺公司解除合同。达旺公司终止合作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北航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达旺公司的违约责任,遂将达旺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北航与达旺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协议》;达旺公司赔偿北航损失100万元。

  仲裁条款成案件关键

  看似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却因为合同中的一条关于仲裁地域的规定而变得复杂。据了解,《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第十九条规定“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提交违约方的对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正是这一条款,让案件在一波三折之后一锤定音。

  据了解,早在该案审理之前,达旺公司就曾针对北航在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的过程中,未按协议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约定,独自将有关技术申请专利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按照诉讼请求拆分为4个案件,分别为确认专利权归属的两案和确认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两案。达旺公司申请撤回确认专利权归属的两案后,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两案,现已中止诉讼。)

  在该案审理期间,北航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达旺公司主动撤回了在北京市一中院的诉讼,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涉及第三人的诉讼,则被裁定中止。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北航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双方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认为威海仲裁委员会对两案无管辖权。2010年10月19日,威海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北航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北航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双方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认为威海仲裁委员会对两案无管辖权,但并无法律依据否定威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的效力。本案属于北航与达旺公司因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故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无主管权,驳回了北航对达旺公司的起诉。

  法院支持仲裁决定

  北航不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裁定,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在上诉时,北航再次强调了委托开发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同时,其与达旺公司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其次,仲裁协议是以自愿、主动接受仲裁管辖为前提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所依据的是北航提交关于诉讼过程答辩的文件,并非愿意接受威海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对于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达旺公司方面表示认同。在该案答辩时,达旺公司表示,北航并无依据来否定决定书的效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无主管权。依据已生效的决定书,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北航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就北航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来看,本案属于北航与达旺公司因履行《技术开发(合作)协议》产生的纠纷,根据威海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决定书,应当由威海仲裁委员会审理。无论达旺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是否增加请求均不影响案件的法律性质。综上,人民法院对本案无主管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北航对达旺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北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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