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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6 03:47:52 人浏览

导读:

商标抢注行为对于他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从法律角度分析商标抢注行为的话是怎样的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的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商标抢注行为对于他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恶劣的事情,从法律角度分析商标抢注行为的话是怎样的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的内容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的内容

  首先,我们在了解其法律解释之前,应该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众所周知,在世界的知识产权领域之中,对于一个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这种行为也是不正当的,属于违规竞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的“商标抢注”行为的含义,主要就是将别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已经使用过的、或者是被大家普遍认可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对于不是这个原先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到国际正规机构进行这个商标的申请、登记以及注册的行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抢注。而其中商标抢注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都是没有注册过的商标。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一个商标抢注的对象所指的不同,其所关系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也就会不同:一般主要有两种,即第一是对于一个商标到底谁申请注册的争论,第二就是对于一个商标谁是使用在先的争论。商标注册谁先谁后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了商标使用者的权益和经营,因此商标所有者都极其重视自己的商标注册,防止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

  下面我们再来了解一下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局限有哪些。可以见得,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商标权,主要是一种和经营主体关系紧密的财产归属权,企业或者个人可以通过自己使用商标、转让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或拥有商标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所以说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这也是企业和个人极其重视商标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的原因之一。但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和一般有形财产权比较而言,商标权中所富含的财产价值是不确定的,这个商标的收益能力会受到市场环境、政策法规、企业发展等等的影响而变化,因此是极不稳定的。

  再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有关于商标抢注行为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对于商标抢注行为,这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我们在使用商标抢注行为这个词的时候往往是根据现实的情况和需要而拿来使用,因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特点。根据我国法律的而规定,如果说有个人或者是企业抢先于原先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注册这个商标,而拥有了商标权的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种以不正当的手段,使得原本不属于或者不应该属于你的商标,先去注册并获得的这个商标权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是要依法归还这个商标权的。

  二、商标抢注的认定依据

  在立法上,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商标抢注行为属不正当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认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抢注行为只具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特征。因为虽然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创出信誉的商标行为属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且获得了不当利益的行为,但是这部分不当利益并不构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标而应得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对于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三、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如果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只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的内容的全部内容。商标抢注是否合法就要看看这个抢注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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