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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中的商标能使用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11:56:00 人浏览

导读:

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家对于著作权、知识产权额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实质审查中的商标能使用吗?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家对于著作权、知识产权额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有很明确的规定,那么实质审查中的商标能使用吗?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实质审查中的商标能使用吗

  实质审查中的商标不能使用,实质审查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第二阶段,代表商标已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日期得到商标系统的保留。溪晨商标提示,实质审查中的商标可以使用,但要注意使用方式——可以标注“TM”以表明商标正在申请中,还表明该文字或图案是贵司的商标;但不能使用注册标记“R”,工商局会认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请谨慎对待。

  二、商标的特征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三、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马德里协定 ”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 “ 马德里议定书 ” 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 2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 3 )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要求与基础商标的注册人/申请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的顺序填写如:中国北京市XXX路 X 号,邮政编码:XXXXXX 。

  ( 4 )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 6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 / 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请号为 3XXXX96 ,注册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注册号为 3XXXX96 。

  对于那些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对于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也是一种扰乱。目前我国和多个国家签订条约保护本国的商标。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实质审查中的商标能使用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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