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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3:01:43 人浏览

导读: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的发展是十分之迅速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具有注册商标的法律意识,那么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的发展是十分之迅速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具有注册商标的法律意识,那么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定义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

  1、叙述性合理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3、说明性合理使用。

  三、商标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1、以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为了说明本商品的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标,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标前加注“主要成分”、 “功能”、“使用方法”等说明性词语,就可以将混淆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比如一个为诺基亚(NOKIA)手机生产配套手机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 “FOR NOKIA”的字符,由于字符“FOR”存在,加大了区分度,应该不会造成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属于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否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该文字或图形是否足以标识、区别商品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既然被告并无使用该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的主观意图,而且在客观上根本不足以标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本不会基于该文字和图形就混淆商品,那么这种使用就不会侵犯商标权,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美国知名品牌百事可乐曾经在其电视广告、平面广告及其送货车上以显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样,而 “No、1”是另一同类知名饮料的商标,百事可乐因此被起诉。但是法院审理时依据上述标准认为百事可乐的各个广告使用该字样,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百事可乐的饮料品质第一(No、1)。而百事可乐本身是知名品牌,这种品质第一的说明不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应当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构成对“No、1”商标权的侵犯。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最新商标权的合理使用类型”的法律内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领域比较重要的问题,除此以外,著作权、专利权也是需要我们了解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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