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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3:38:57 人浏览

导读: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应用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作为商标权人,更应对此加以关注。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增强理解。

  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应用越来越多,我国法律也对此进行了规定,作为商标权人,更应对此加以关注。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增强理解。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认定

  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只从管理的角度对未注册商标进行调整,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31条有关制止抢注行为,但对一旦抢注成功后,抢注人能否要求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未置可否。可以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规定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三、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标为印刷体的"长城",注册商标由手写体"长城"两字和"长城图形"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将其商标"长城"字体做接近于注册商标字体的改变,或者加上"长城图形",就属于不正当使用,应当予以禁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商标在先使用权法律规定”的法律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三大内容,关于这三者的法律规定以及侵权救济大家都应当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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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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