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法律是明文规定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因为这违反了城市守信的原则。有一些加盟商看重了某品牌的知名度,恶意抢注商标的所有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除恶意外,各类具体抢注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要件不尽相同,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理标准》对此有相应的明确规定。现以评审案件为例,略予说明。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1)申请人商标已经驰名且已在中国注册;
(2)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双方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4)争议商标的使用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根据实践,认定驰名商标主要考虑该商标在我国境内是否驰名。申请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的驰名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程度以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联想为基本原则。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独创性、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1、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条源自《巴黎公约》六条之七。对于本条中“代理人”的理解曾有三种不同的认识:民法上的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包括经销商在内的商业代理人。我委考虑本条立法宗旨、国际惯例,坚持第三种理解。目前,行政和司法已基本达成共识。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被申请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
1、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的判定:地域上指在我国的使用;形式上要与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对象上须是在主张权利的商品上的使用;本质上是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使用。
有一定影响的判定: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宣传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
2、双方商标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与服务。
3、双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的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商标也是一个公司的合法财产,有一些加盟商恶意抢注商标的时候我们应该加以制止。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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