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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03:54:53 人浏览

导读:

商标是为了防止与其他产品的标识相混淆而设立的,驰名商标是典型代表,那么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驰名商标的界定、驰名商标的本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商标是为了防止与其他产品的标识相混淆而设立的,驰名商标是典型代表,那么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驰名商标的界定、驰名商标的本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所谓驰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本质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保护不局限于该驰名的注册商标所属的类别,而是可以跨越到其他类别。例如,一般的消费者不会认为“华为”牌矿泉水是华为公司生产的,即不会造成混淆。但是对于“华为”商标的这种使用从某种程度上降低(淡化)了该驰名商标识别并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因此,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跨越该商标所属的不同类别进行保护,即跨类保护。用通俗的语言讲,就是防止“傍名牌”。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

  1、禁止不当注册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的法律内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不当注册、禁止不当使用、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这三种主要形式。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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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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