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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认定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22:24:00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的经济纠纷当中,商标侵权案件可谓是占据了一大部分,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是被控侵权人经常援引的抗辩事由。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侵权抗辩认定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的经济纠纷当中,商标侵权案件可谓是占据了一大部分,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是被控侵权人经常援引的抗辩事由。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侵权抗辩认定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侵权抗辩如何认定?

  在此类案件中,界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是案件准确定性的前提。为进行准确的界定,有必要把握商标性使用与正当使用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标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由上述规定可知,商标性使用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使用是为了识别商品的来源,客观上能够使相关公众区别商品的提供者。关于正当使用的界定,除法律条文外,并无具体的判断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进行了富有指导意义的总结,该解答第26条明确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概而言之,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只是为了说明、描述自己的商品,后者则是为了标识商品的来源;二是客观后果不同,前者只是对商品的某些特征进行描述,使相关公众了解这些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商品的提供者形成联系,后者则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所标识的商品与商标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固定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以此来区分商品的提供者。

  因此,确定被控侵权人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被告在主观上是否是善意的,使用标识的目的何在;二是客观上可能产生的后果,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会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否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在实践中,除把握上述标准外,对二者的区分需要结合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方式,是否进行了突出性使用。这是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系正当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的最直观的途径。如果被告将诉争标识置于商品的显著部位,或者采取放大字体、美化处理等方法使该标识明显突出,而将相关的说明性文字、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略去或置于不明显的位置,相关公众就可能认为该标识系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相反,如果被告未对标识作突出性使用,并且在使用的同时还附加了一些说明性文字,那么造成此类认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2、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判断被告对诉争标识的使用是否善意,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另一方面要考虑被告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通常的商业惯例。美国兰哈姆法即规定商标正当使用是“正当的诚实的使用”,英国商标法亦规定商标正当使用应符合“工商事务中的诚信原则”。

  3、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商标专用权范围和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商标的知名度越高,识别性就越强。换言之,当构成注册商标的符号被用于商品时,其标识意义和描述意义可能会因使用该符号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而受到影响。

  4、被告是否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及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使用者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描述性符号时,同时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就会大大降低该符号被解读为商品来源标识的可能性。当然,如果使用者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注在不明显的位置,而将诉争标识使用在显著部位或者通常标注商标的位置,就应另当别论。

  二、商标侵权案件诉讼策略

  1、起诉地的选择

  这一点不仅对于国外当事人,对国内当事人也同样重要。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但是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因为侵权认定的难度较高,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地方保护主义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即使在仅涉及国内当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所以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充分利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在以往案件中,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律师都选择了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样做,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的可能性会少了很多。

  2、诉讼时机的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律师可以在进行了前期固定证据的工作后,可以有选择地对侵权行为不太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及警告,而针对进行诉讼和索赔的主要目标,应予全力打击。而针对其他次要目标,则在诉讼过程中适时采取“谈”和“打”的方案。

  3、起诉对象的选择

  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此类商标侵权是群发性的,然而侵权诉讼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无法承担。如果都告,对方会产生一个强大的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乃至国家机关都会产生影响力。那么,如何进行选择呢?这里我们常用的选择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尽量避免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选择告谁对案件会有很微妙的影响。同时也需要为选择受理法院而考虑选取适当的共同被告。

  4、保护主题的选择

  这个方面原本主要针对的是专利侵权诉讼,选择一种好打的,容易取证的,稳定性强的专利去诉讼是在诉讼策略中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将之同样也运用到对商标案件的思考中。但由于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方很可能拥有不止一件注册商标,多件注册商标又分属不同大类,商标图样有可能也不尽相同,所以需要对其中比较有力的商标多着笔墨。这样方能有力支持原告观点,对诉讼结果更加有利。这种判断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案等时所依据的相关规范来进行。

  三、商标侵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1、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

  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3、在先权利抗辩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4、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5、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商标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6、销售商品合法来源抗辩

  《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8、撤销注册商标抗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商标侵权抗辩认定如何认定的全部内容。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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