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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A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邓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5:58: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市场纷繁复杂。产品的商标权往往受到一些被人利用的情况,对此,我国在商标权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侵犯他人商标权是要背负法律责任的。法律快车的小编就提供一个案例给大家了解一些商标权方面的法律信息。

  核心内容:市场纷繁复杂。产品的商标权往往受到一些被人利用的情况,对此,我国在商标权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侵犯他人商标权是要背负法律责任的。法律快车的小编就提供一个案例给大家了解一些商标权方面的法律信息。

  【案由】

  原告诉称:原告广东A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企业。1995年以来,原告先后注册了“步*高”、“B*K”商标,核定使用在移动电话等商品上,登记号为第1***0号。原告生产的手机,尤其是特有的B*K(步*高)“音乐手机”在国内拥有极高的人气和市场占有率。

  被告邓某系经营手机产品的商户,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低劣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商誉损失。

  原告诉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在《**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共计6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有无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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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第1***0号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告销售的手机屏幕下方、外包装盒上及其电池板上标注的“B*R”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B*K”相比,存在细微差别,整体上两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原告第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A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第1634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A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A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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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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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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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评析】

  合法的进货来源是侵权厂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有力证据。故销售商在进出货物时,应谨慎保全好进货凭证,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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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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